省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见附件2)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快构建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规范有序推进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根据省政府总体工作部署和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指引》(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陕西省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指引
2.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2017年11月28日
附件1
陕西省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指引
第一条〔目的〕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决策部署,规范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活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认定标准〕各领域的红黑名单认定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标准,标准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者国家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研究制定。省级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认定标准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征求广大社会公众意见。出台的标准及其具体认定程序应通过“信用陕西”网站和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开。
第三条〔奖惩措施〕 由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牵头,省级有关部门具体负责,依据有关政策法规以及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签署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汇总形成各行业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
省信用管理办公室负责将各行业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录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奖惩”功能模块,并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和更新,便于各级有关部门在工作中查询和落实。
第四条〔信息共享〕 各级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行业领域的统一标准认定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并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全省各行业领域“红黑名单”信息共享。
未明确“红黑名单”认定标准的行业领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暂不接收该行业领域各层级单位报送的“红黑名单”信息。
第五条〔信息内容〕 名单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相关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码)(或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二是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诚实守信或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三是相关主体受到联合奖惩、信用修复、退出名单的相关情况。
第六条〔报送规则〕 各级有关部门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法人及其他组织“红黑名单”信息时,依据有关政策法规或者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签署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需要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自然人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的,应当按人分别报送相关人员的“红黑名单”信息。
第七条〔重点关注名单〕 各级有关部门可将在重点领域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相关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通过适当方式向其发出警示,同时明确重点关注期限。
重点关注名单信息应当及时上传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省信用办将信息上传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主要信息内容包括:失信主体名称(个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失信领域、列入事由、列入部门(单位)、列入日期、重点关注期限。
第八条〔名单退出和信用修复〕 “红黑名单”信息公布期限到期,或者认定有误,或者信息报送单位作出提前移出“红黑名单”决定的,由省信用办负责将相关信息及时移出。
信息报送单位决定提前移出“红黑名单”的,应当书面通知本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黑名单”信息移出后,应当立即将相关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误列入“黑名单”的除外),重点关注期限由之前将其列入“黑名单”的部门(单位)确定。
“红黑名单”信息移出后,“联合奖惩”功能模块不再提供查询,但相关信息作为一般信用记录仍然保留在该信用主体名下(误列入“红黑名单”的除外),披露期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联合奖惩〕 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将查询“红黑名单”信息嵌入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流程中,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相关主体移出“红黑名单”后,应停止对其实施联合奖惩。
第十条〔惩戒规则〕 各级有关部门对未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一般不予实施联合惩戒,但其相关信息应作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行业分类监管、公共资源配置等管理决策的参考,防范信用风险。
第十一条〔信息查询〕 各级有关部门可以采用下列两种方式查询使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汇集的“红黑名单”信息:
(一)相关工作人员注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用户,通过“联合奖惩”功能模块查询相关信息;
(二)采用数据接口方式,通过本部门相关业务系统直接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调用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平台操作〕 各级有关部门相关工作人员,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奖惩”功能模块查询“红黑名单”信息时,若行政相对人被某一个部门或多个部门列入“红黑名单”的,系统会列表显示每一条记录,点击某一条记录可查看详细信息和所处行业领域,以及本部门对该行业领域列入“红黑名单”的信用主体应当采取的激励或者惩戒措施。
各级有关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行政相对人所办事项,从措施清单中选择相应的激励或者惩戒措施,并补充填写激励惩戒的具体内容、时间、部门等相关信息后,点击“确定”按钮,该项激励惩戒信息将被记入相关信用主体名下,供各有关部门查询或进行统计汇总。
第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工作指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2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以下简称“红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完善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建立健全红黑名单管理与应用制度,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的认定、奖惩、修复和退出,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有力有序、规范透明地推进联合奖惩,全面提升我国社会诚信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红黑名单管理中的组织、引导和推动作用。鼓励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联合奖惩合力。
——依法依规,审慎认定。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根据相关主体行为的诚信度和发起联合奖惩的必要性,研究制定各领域红黑名单统一认定标准,依法审慎认定红黑名单。
——分类分级,区别对待。根据相关主体的诚信度,分别实施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联合奖惩措施。对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失信主体,可列入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重点关注名单”),加强监管。
——保护权益,鼓励修复。严格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等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畅通异议申诉等救济渠道,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纠正违法失信行为,鼓励守法诚信。
二、科学制定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的认定标准
(三)制定标准的部门。各领域的红黑名单认定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标准,标准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者国家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研究制定。各省级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认定标准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征求广大社会公众意见。出台的标准及其具体认定程序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开。
(四)规范红黑名单认定的依据。认定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的依据主要包括:一是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相关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二是刑事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反映主体诚信状况的信息;三是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决的信息;四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相关主体受表彰奖励等信息;五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红黑名单认定依据的其他信息。
(五)不断完善名单认定标准。标准制定部门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所监管领域联合奖惩对象名单认定标准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完善认定标准,并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建立的目录清单,健全名单认定标准体系。
三、严格红黑名单认定程序
(六)认定名单的部门(单位)。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按照统一标准认定相关领域红黑名单,国家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授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和信用服务机构按照统一标准认定红黑名单。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大数据企业、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各类单位和公民个人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供相关主体的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信息,探索研究将其作为红黑名单认定的重要参考。
(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认定程序。认定部门(单位)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初步名单,可根据需要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单位)核实。自然人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应实行事前告知。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黑名单”形成后,应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将其从相关“红名单”中删除。
(八)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认定程序。认定部门(单位)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初步名单,并将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筛查后的初步名单可通过认定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地方政府信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红名单”;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单位)核实。
四、规范名单信息的共享和发布
(九)规范名单信息内容。名单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相关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码)(或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二是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诚实守信或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三是相关主体受到联合奖惩、信用修复、退出名单的相关情况。
(十)共享名单信息。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建立名单信息共享目录,严格按照目录归集共享相关信息。认定部门(单位)应将认定的名单及相关信息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并自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动态管理。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全国联合奖惩对象名单数据库,供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共享使用。
(十一)发布名单信息。按照依法公开、从严把关、保护权益原则,由认定部门(单位)通过其门户网站、地方政府信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红黑名单。涉及企业、社会组织、政府部门的名单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社会组织网、中国机构编制网等渠道发布。名单信息的发布,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证发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名单信息的发布时限与名单的有效期保持一致。对依法不能公开的名单信息,可通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