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 局、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中省关于基础设施补短板、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 性债务风险的决策部署,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 提高PPP项目投资决策科学性,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 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6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 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0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依法 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9〕1098号)以及《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 补短板力度的实施意见》(陕发改投资〔2019〕158号)等规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PPP项目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公众利益保障,其建设 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事项应由本级政府研究认可。所有拟采 用PPP模式的项目,均要开展可行性论证,合理确定项目主要内 容和投资规模。通过可行性论证审查的项目,方可采用PPP模式 建设实施。
(二)PPP项目可行性论证既要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规划 要求、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环境影响、投融资方案、资源综合利 用以及是否有利于提升人民生活质量等方面,对项目可行性进行 充分分析和论证,也要从政府投资必要性、政府投资方式比选、 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运营效率、风险管理以及是否有利于吸引 社会资本参与等方面,对项目是否适宜采用PPP模式进行分析和 论证。
(三) 实行审批制管理的PPP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通过后,方可开展PPP实施方案审查、社会资本遴选等后续工作。 实行核准制的PPP项目,应在核准的同时或单独开展可行性论证 和审查。实行备案制的PPP项目,应单独开展可行性论证和审查。
(四)PPP项目要严格执行中省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履行审 批、核准和备案程序。对于政府投资的PPP项目,必须实行审批 制。列入《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企 业投资项目,必须实行核准制。对于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 拟采用PPP模式的,要严格论证项目可行性和PPP模式必要性。
(五)未依法依规履行审批、核准、备案及可行性论证和审 查程序的PPP项目,为不规范项目,不得申请资金支持,不得开 工建设。不得以实施方案审查等任何形式规避或替代项目审批、 核准、备案,以及可行性论证和审查程序。
(六) 实施方案、招投标文件、合同的主要内容应与经批准 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文件、备案信息保持一致。实施方案、 招投标文件、合同或建设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报请原审批、 核准、备案机关重新履行项目审核备程序:(1)项目建设地点发 生变化;(2)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3)项目建设标准发生较大变化;(4)项目投资规模超过批复投资的10%0
(七) 加强对PPP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核,通过实施方案审核 的PPP项目,方可开展社会资本遴选。鼓励建立PPP项目实施方 案联审机制,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审查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是 否与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核准文件、备案信息相一致。 对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PPP项目,可 将实施方案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审核。
(八) 公开招标应作为遴选社会资本的主要方式。不得排斥、 限制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消除隐性壁垒,确保一视同仁、公 平竞争。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与经批准的ppp项目实施方案保 持一致。
(九)项目法人不承担资本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 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 以任何方式抽回。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必须满足国发 〔2015〕51号规定的最低比例要求,防止过度举债融资等问题。
(+ )PPP项目的融资方式和资金来源应符合防范化解地方 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相关规定。不得通过约定回购投资本金、承 诺保底收益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严防地 方政府债务风险。
(十一)除涉密项目外,所有PPP项目须使用投资项目在线 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分别办理 各项审批手续。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规避、替代PPP项目纳入在 线平台统一管理。
(十二)对于通过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以及可行性论证、 实施方案审查的PPP项目,要通过平台公开项目信息,实现PPP项目信息定期发布、动态监测、实时查询等功能,便于社会资本、 金融机构等有关方面更好参与。
(十三)PPP项目信息监测服务平台信息审核实行属地管理, 原则上由项目实施主体所在地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项目单位填 报的项目信息。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 等方式,加强对PPP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未录入PPP项目 信息监测服务平台的项目为不规范项目。
(十四)按照中省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依托在线平 台,重点公开PPP项目的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 标信息,以及施工、竣工等有关信息。
(十五)市县各级政府应依法依规履行承诺,不得擅自变更 合同约定的政府方责任和义务。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加强对 社会资本方履约能力全过程动态监管,防止因社会资本方超出自 身能力过度投资、过度举债,或因公司股权、管理结构发生重大 变化等导致项目无法实施。依照规定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地方 政府、社会资本,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示,由相 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十六)指导监督PPP咨询机构严格执行《工程咨询行业管
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9号),通过在线平台履 行法定备案义务、接受行业监督管理。指导监督PPP咨询机构资 信评价工作,引导PPP咨询机构积极参与行业自律管理,指导有 关方面通过充分竞争、自主择优选取PPP咨询机构。严禁通过设 置“短名单”、“机构库”等方式限制社会资本方、金融机构等自主 选择PPP咨询机构。对PPP咨询机构不履行备案程序和违反合同 服务、关联回避、质量追溯、反垄断等规定,以及违反《政府投
资条例》决策程序规定、咨询或评估服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 项目决策实施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抓紧完善本地区PPP项目管理制度,确 保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 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