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长至黄龙、宁陕至石泉高速公路PPP项目
PPP项目合同
(关键条款)
第1条 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
陕西省延长至黄龙、宁陕至石泉高速公路PPP项目。
1.2项目地址
延长至黄龙高速公路工程位于延安市东部,路线起自延长县岳口,设枢纽与延延高速公路相接,终点位于黄龙县安善村与在建的榆蓝线黄龙至白水至蒲城高速公路顺接。
宁陕至石泉高速公路工程路线起于宁陕县筒车湾下游附近,与京昆高速相接,终点位于石泉县双桥村,利用现有石泉立交与十天高速相连。
1.3投资估算
依据《国家高速公路榆蓝线(G65E)延长至黄龙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宁陕至石泉高速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本项目投资估算总额为248.55亿元。其中,延长至黄龙高速公路项目估算总投资为174.76亿元,宁陕至石泉高速公路项目估算总投资为73.79亿元。
1.4项目规模
1.4.1延长至黄龙高速公路工程路线全长169.49公里,其中与青兰高速公路共线17.14公里,建设里程152.35公里。主要控制点有岳口、黑家堡、张义夫子、岔口、觉德、官庄、云岩、交里、阳湾、铁龙湾、圪台、旗杆庙、沙曲河、泄湖、黄龙县、安善村。共设置特大桥1023米/1座(以全幅计,下同),大桥47452米/172.5座,中桥2342米/33.5座,小桥174米/6座,桥梁总长50991米,占新建里程的33.47%;共设置特长隧道6340米/2座(以双洞计,下同),长隧道8320米/5座,中隧道3430米/5座,短隧道1130米/4座,隧道全长19220米,占新建里程的12.61%,桥梁和隧道占新建里程的46.08%;全线拟建岳口(枢纽)、黑家堡(预留)、延长、临镇、云岩、交里、宜川东(枢纽)、铁龙湾(枢纽)、圪台、黄龙北10处互通立交;立交连接线7.55公里,为二级公路标准(其中:延长立交连接线5.05公里,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10米;交里立交连接线2.5公里,设计速度4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8.5米)。拟设监控通讯分中心1处,管理所3处,隧道管理站3处,养护工区3处,服务区3处,匝道收费站6处;地方公路恢复工程238公里,全线新增占地13793亩。
1.4.2宁陕至石泉高速公路建设里程51.01公里。全线拟建特大桥2412米/2座(全幅,下同),大桥18178米/53座,中桥708米/10座,桥梁全长21298米,占建设里程41.75%;设特长隧道13410米/2座(以双洞计,下同),长隧道1390米/1座,中隧道5240米/7座,短隧道1670米/6座,隧道全长21710米,占建设里程的42.56%,桥梁和隧道占建设里程的84.31%。全线设筒车湾(枢纽)、宁陕西、云雾山、石泉北和石泉东互通式立交5处。全线设立交连接线8.08公里/2处,设匝道收费站4处,服务区1处,管理所1处,交警中队营房1处,养护工区1处;设置避险车道2处。全线占用土地3480亩。
1.5项目进度
陕西省延长至黄龙、宁陕至石泉高速公路PPP项目中,延黄高速具体开工日期在招标结束后确定,计划于2017年8月开工建设,2020年12月交工通车,建设期不超过三(3)年四(4)个月;宁石高速建设期不超过四(4)年。
本合同在签署时,项目概况中投资估算和项目规模内容以招标文件为准。
第3条 合同范围
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标人名称】作为本项目中标人,乙方应完成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并自行承担费用、责任、义务和风险。
乙方应设立项目公司(即“特殊目的公司”),甲方和乙方、项目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由其具体负责完成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
第4条 签约主体责任关系
本合同的签约主体双方为省交通运输厅和【中标人名称】。
特许经营相关条款为本合同的内容之一。甲方同意乙方完成项目公司设立后,乙方授权项目公司作为乙方的承继人,根据本合同第一部分“总则”、第三部分“特许经营条款”和第四部分“其他条款”的内容,与甲方签署特许经营协议。
项目公司承继乙方在本合同中特许经营相关条款的权利和义务,不免除、不减轻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部分 投资相关条款
本部分主要明确省交通运输厅与中标人之间关于投资及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过程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双方的一般性权利和义务、项目公司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注册资本及股权变更、回报机制、履约担保、转让与担保、违约条款等相关内容。
第1条 双方的一般性权利和义务
1.1甲方的一般性权利
1.1.1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有权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内容包括资金到位及使用、工程建设(包括质量、安全、进度等)、运营维护等。
1.1.2在遵守、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甲方并不因其承担有关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免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1.1.3甲方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派驻监管部门,具体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将出台的PPP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1.1.4本合同不限制甲方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定权利,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在特许经营期内,行使其法定的和合同约定的监管职责,定期对乙方对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和考核,部分监管职责可交由甲方委派的监管部门具体实施。
1.1.5按本合同约定兑取履约保证金的权利。
1.1.6拥有对乙方是否遵守本合同的监督检查权及对建设、运营维护的介入权。乙方如出现实质性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逾期不改正的,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本项目特许经营权。
1.1.7在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获得赔偿。
1.1.8在特许经营期届满,无偿取得项目资产及所有相关权益。
1.1.9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止,甲方可参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31号)、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33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2015〕25号令)以及省交通厅出台的交通行业PPP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定,对乙方和其确定的项目施工单位进行信用等级评价,若乙方或项目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交通运输部门有权按相关规定降低乙方信用评价等级,限制乙方参与本省收费公路特许经营,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质量未达到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的标准,不符合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的要求;项目交工通车日期不满足本合同文件的要求;出现放弃建设或视为放弃建设情形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违约的情形、对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等(本条款适用于:乙方及项目公司及本项目乙方同时作为本项目的施工单位的情形)。
1.1.10甲方有权享有本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1.2甲方的一般性义务
1.2.1行使或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1.2.2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合同的约定,协助项目公司争取交通运输部车购税资金,及省级高速公路享受的国家、省、市、县其他补助。
1.2.3按照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及法规,在其权限和管辖范围内协助乙方及时设立项目公司,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延续本项目所需的应由乙方办理的一切许可、执照和批准。
1.2.4在其权限范围内,协助项目公司办理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协助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协助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1.2.5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协助乙方及项目公司为本项目争取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及省、市、县有关税费等各类优惠政策,力争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按最低限缴纳。
1.2.6除适用法律或本合同有特殊规定外,甲方应保证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有效,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和独占性,特许经营期内不以任何方式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者或终止特许经营权,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或妨碍特许经营权的行使,但因乙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1.2.7甲方应允许乙方在运营期内按照相关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获取广告经营收入及服务设施经营收入。
1.2.8在本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条件成立后,甲方收回项目设施,按本合同第三部分第16条下约定向乙方支付回购补偿。
1.2.9在本项目未达到设计通行能力或未出现长期严重堵塞的情况下,甲方将严格控制审批建设本项目两侧25公里范围内全程并行的高速公路。
1.2.10甲方应履行本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1.3乙方的一般性权利
1.3.1按照相关法律和本合同规定,享有并行使对本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权利。
1.3.2项目公司可依规享受延长至黄龙高速公路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