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内容

交通运输部关于履行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公告

来源:交通运输部 发布时间:2018-07-06 00:43:23 点击量:9893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原农业农村部的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4月20日起,交通运输部正式履行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 
  二、拟订渔业船舶检验政策法规及标准,监督管理、行业指导等行政职能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承担;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法定检验等职责由中国船级社承担。 
  三、除检验业务和监督管理实施主体按改革要求进行调整外,相关检验业务和监督管理行为,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修订前,仍按现有规定执行。 
  四、2018年4月20日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名义签发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继续有效。2018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名义对外开展工作。 
  五、地方渔业船舶检验和管理工作暂保持不变。 
  六、业务联系方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联系电话:010-65292883;中国船级社联系电话:010-58113500。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18年4月18日

分享到:
  
Copyright © 2019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版权所有 陕ICP备:05009021号 网站标识码:6100000013

地址:西安市唐延路6号 邮编:710075

建议您使用IE9以上版本或其它支持Html5的浏览器进行浏览

值班室电话:029-88869099 传真:029-88869011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