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提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夯实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基础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等两项国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厅运字〔2014〕11号)及省厅运管局《关于贯彻执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等两项国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陕交运发〔2014〕31号)精神,各市、县两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谁核定、谁负责”的原则,组织人员对培训机构按照两项国家标准等资格条件重新核定了级别,并按相关要求换发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截止2015年8月31日,全省共有198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完成改造达标工作。
通过此次达标改造,全省驾培机构不断完善软硬件设施设备,积极创新服务模式,进一步提升了驾驶员培训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