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公路方面第一部综合性地方法规《陕西省公路条例》今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内容见三版),标志着我省公路工作迈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新台阶,其顺利实施必将给我省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条例》共10章72条,对各部门的监管职责、资金筹集、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应急服务、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范,并对收费公路和农村公路进行了特别规定。条例覆盖了公路管理的全部环节,通过夯实责任主体和落实资金保障、推进规划衔接和规范建设行为、加强公路养护和公路管理、提升公路通行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体现了保证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立法宗旨。条例立足全面协调,除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外,还明确了各级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在公路使用时的职责和义务;除公路主体线路的保护外,还强化了对公路用地、建筑区等立体空间的管理。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公路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用多种方式筹集公路建设资金,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公路建设资金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收费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并有权举报涉路违法行为。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收费公路因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援,确需快速疏导、分流车辆的,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决定暂时免费放行车辆。新建、改建公路,应当统筹规划客货运站点、服务区、加油气站、交通标志标线等公路附属设施,并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使用。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货物集散地、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与公路之间的距离,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