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日前,三部局联合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和理解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贯彻实施《办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确保《办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
《通知》指出,当前,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一是督促企业完善监控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监控行为,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二是通过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手段,加大执法处罚力度,有利于政府各监管部门形成监管合力;三是通过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和系统平台的安装和使用行为,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动态监控系统对车辆运营过程的监督作用,有效防范车辆超速行驶和驾驶员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进一步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通知》强调,要严格落实道路运输企业的监控主体责任和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责任,合理设置过渡期。对在《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各地应合理制订安装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前期已接入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要抓紧从原系统中转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及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要在出厂前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自2015年1月1日起,没有在出厂前安装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自2014年7月1日起,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要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于2015年12月31日前,要具备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监控平台并有效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各地规定的期限早于2015年12月31日的,按照当地规定期限执行。
《通知》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切实可行的宣贯方案,制定宣贯培训计划,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行业信息平台,特别是要充分利用客运车辆上的车载视频,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贯活动,为《办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要针对不同的对象,突出重点人员和内容,分类组织宣贯,确保相关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办法》的主要内容。各地要根据实际,广泛开展对其他各类人员的宣贯及培训工作,确保各级有关管理部门、道路运输企业的相关人员都能够熟悉或了解《办法》的内容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