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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等两项国家标准宣贯培训

来源:厅运管局 发布时间:2014-04-04 22:41:54 点击量:2302
    近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以下简称“开业条件”)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2013)(以下简称“技术要求”)两项国家标准,并将于201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日前,为贯彻落实好两项国家标准的宣贯工作,交通运输部开展了两项国家标准宣贯培训工作。
    这次国家标准与原交通行业标准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培训机构分级取消各级别培训机构培训车型类别的要求;取消培训机构单类车型数量的要求,摩托车除外;引导行业按需规划发展,大中型车辆培训采取规模化建设、集中培训的方式,避免资源浪费和市场恶性竞争。二是新增教练车管理和档案管理2项组织机构。三是合并培训预约制度、责任倒查制度、计算机教学管理3项管理制度;新增档案管理制度、残疾人培训业务的相关制度2项管理制度。四是为节约土地资源,训练场地面积有所降低。五是更加具体细化服务及其他设施要求。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等两项国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省厅运管局将对照《资格条件》和《技术要求》,安排部署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进行认真学习贯彻,予以落实;对现有驾校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新申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严格按照《资格条件》和《技术要求》标准执行,并在培训手段、培训模式上进行创新,保证驾培机构符合《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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