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和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规范其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按照省厅运管局要求,宝鸡市运管处决定从7月1日起,全面启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宝鸡市各出租汽车公司新进从业驾驶员,不论是否持有“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全国公共科目》、《区域科目》培训和考试,方可办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宝鸡市运管处将按要求对驾驶员实施注册、继续教育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管理。未持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一律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驾驶活动,各出租公司一律不准聘请使用,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原持有“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且在岗在册从事出租汽车驾驶经营活动的,经各出租汽车公司造册登记,辖区运管所审核后,上报市处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