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路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公路大件车辆非法超限运输举报奖励规定》的通知

陕公路发〔2013〕86号

来源:陕西省公路局 发布时间:2013-04-16 18:43:19 点击量:3036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交通(运输)局,各公路管理局: 

为切实加大全省大件车辆超限运输工作监管力度,规范公路路政人员的执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举报大件车辆非法超限运输行为,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件运输服务工作的通知》(陕交函〔2013〕30号)精神,省公路局制定了《陕西省公路大件车辆非法超限运输举报奖励规定》,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工作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单位要在检测站、道班等场所对《陕西省公路大件车辆非法超限运输举报奖励规定》进行社会公示,并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力度。 

二、设立本单位举报电话和信箱,公布办公地点、举报电话 和信箱,积极受理群众举报。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信函和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举报。 

三、各单位在《陕西省公路大件车辆非法超限运输举报奖励规定》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书面反馈省公路局。 

                               陕西省公路局 

                             2013年4月2日 

陕西省公路大件车辆非法超限运输举报奖励规定 

为切实加大治理大件车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举报大件运输车辆非法超限运输行为,保护公路桥梁安全,制定本规定。 

一、举报对象 

(一)在公路上非法行驶的大件运输车辆。 

(二)未按办理的超限运输通行证上所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的,或装载的货物与通行证标注内容不符的车辆。 

(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通行证的装备制造企业、运输企业及承运人。 

(四)违反规定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货源厂家、场站。 

       (五)治超执法人员违反治超工作制度,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利用职权私放车辆等行为。 

二、奖励对象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路政管理部门举报大件车辆非法超限运输行为,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 

(二)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三、奖励条件 

 举报人所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以下内容:车牌号、名称(运输企业,货源厂家、场站,货物接收单位)、路段、通行时间和所涉及人员等,所有举报情况经相关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后给予奖励。 

 四、奖励标准 

(一)举报对象涉及本规定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车货总重200吨以下的非法超限运输大件车辆,经查实按300元/每次奖励举报人;车货总重200吨以上的非法超限运输大件车辆,经查实按500元/每次奖励举报人。 

(二)举报对象涉及本规定第一条第(三)、(四)项的,经查实按500元/每次奖励举报人。 

(三)举报对象涉及本规定第一条第(五)项的,经查实按1000元/每次奖励举报人。 

(四)举报人全程陪护查处案件的,每次奖励罚款总额的10%。 

五、不予奖励情况 

(一)交通公路行业路政和治超工作人员举报大件车辆非法超限运输事实的。 

(二)进行非法超限运输的当事人先于举报人终止了尚未被查处的非法超限运输行为的。 

(三)相关管理单位先于举报人发现尚未被查处的非法超限运输事实的。 

(四)其他不应给予举报奖励的情况。 

六、举报方法 

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信函、当面举报等形式向陕西省公路局治超办或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交通(运输)局治超办,公路管理局(站)进行举报。 

陕西省公路局举报电话: 029-88408507 

举报信件发送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含光北路110号 邮编:710068 

七、资金来源及举报奖金发放 

奖励资金从被举报车辆罚没返还款中支付。 

举报奖金以举报人签字领取为主,如有困难可提供同名银行账号,在举报案件终结7日后,由案件最终处理单位发放。 

八、举报奖励档案管理 

各单位应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并固定专人负责管理,由治超办负责人直接负责监管。举报奖励档案内容包括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及详细情况、举报信息批转函件、案件查处结果、奖金发放记录等。 

为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对举报投诉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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