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超限车处罚定标准 超载1吨罚款1000元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发布时间:2007-06-22 08:00:00 点击量:2592
 
   
  从5月20日全省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由“只治超,不罚款”转向严管重罚以来,超限超载反弹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经省政府同意,省交通厅、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煤炭局等5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超限超载运输治理的通告》,据此,省交通厅公布了针对超限车辆具体的处罚标准。 

  按超载量处以不同数额罚款 

  超限处罚标准具体规定:车辆超载1吨以下,每超100公斤罚款20元;超载1吨或以上罚款1000元,并在此处罚额度基数上,每超100公斤加罚100元。 

  超载5吨或以上的,罚款1000元,在此处罚额度的基数上,每超100公斤加罚200元。超限超载8吨或以上的罚款1000元,在此处罚额度的基数上,每超100公斤加罚300元。 

  车辆几何尺寸超限而车货总质量不超,但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长、宽、高每超一项罚款500元;宽度超过3.5米、高度超过4.5米、长度超过22米的严重超限车辆,每超一项罚款1000元。几何尺寸和车货总质量同时超限且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分别计算合并执行。 

  累计超载3次及以上加罚千元 

  另外,在这个标准上,还规定了加重处罚的情形和具体标准:累计超限超载3次或以上的车辆,加罚1000元;故意绕行或在检测站前后分装合载、逃避检测的超限超载车辆,加罚1000元;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超限车,无法实施卸(分)载的,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并在一般处罚额度的基数上加罚1000元放行。 

  规定还特别强调,有强行闯站、聚众闹事、堵塞交通等拒绝、阻碍执法行为的超限超载车辆,在一般处罚额度的基数上加罚2000元。 

  超限车没有“绿色通道”优惠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但未办理《通行证》的超限车,接受处罚后,须办理手续后才能继续上路。享受国家“绿色通道”优惠政策的车辆,若超载则无权再享受优惠政策,并按超限车处理。 

  被处罚的车辆经下一检测站时,再次超载的,视为新的超载行为,在一般处罚额度的基数上加罚1000元,同时实施卸(分)载。不可卸(分)载的超限车被处理后,经下一检测站检测时,与第一次处理时超限超载情况明显不符的,视为重新超限超载,在一般处罚额度的基数上加罚1000元。 

  同一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不得进行重复处罚;同车同次的处罚总额不超过3万元。 

  对具有加重处罚规定情形,拒不接受处罚的超限超载车辆,可采取留置车辆或营运证件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列入超限超载车辆“黑名单”。 

  对超限车征收公路赔偿费 

  对行驶非计重收费公路的超限超载车辆,将按省政府有关文件,征收公路赔(补)偿费;计重收费路段按照计重收费的有关政策执行。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超限车,要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一次性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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