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第19号令,修订并发布了最新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自2013年3月1起施行。原1994年1月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发布施行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经贸节[1994 ] 14号)同时废止。
附件:《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File/2013-01-31-15-35-28.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