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 〔2012〕16号

来源:陕西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2-03-30 08:00:00 点击量:376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3年7月,我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工作以来,综合治超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车辆超限超载率得到有效遏制,交通安全形势明显改善,因货车超限超载引发的交通事故比例大幅下降,路桥安全得到有效保护,公路使用寿命延长,我省治超经验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肯定并向全国推广。但随着治超工作的进一步推进,还存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亟待解决,主要表现在:各市、县治超工作进展不平衡,政府治超主体责任和部门联动机制还未完全落到实处;煤炭及非煤矿山等资源富集地区源头监管难度大;部分市县治超执法环境差,闯站、聚众闹事等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局部治超检测网络不能适应长效治超的需要。同时,外省连续发生多起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压垮桥梁、造成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落实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治超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治超工作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系统性和易反复性,必须常抓不懈。各设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以人为本、关爱生命、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治超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全面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8号)、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和《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要求,认真学习和借鉴以往治超工作经验,充分发挥各自的组织协调作用,坚持“政府主抓、部门联动”的原则,结合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抓紧研究制订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按照“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的要求,精心策划,周密部署,突出重点,加强协作,集中力量,加大治超工作力度,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特别是桥梁垮塌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公路基础设施安全。

    为进一步加强治超工作领导,根据人员变动情况,省政府对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成员进行了调整。各市、县、区也应及时充实调整或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二、立足源头,标本兼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继续强化路面执法的同时,逐步将治理工作重点向源头转移,进一步加大源头治超工作力度。

    (一)严把车辆生产关。工业和信息化、质监部门要对车辆生产企业以及车辆产品进行针对性的审核和排查。对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等有关规定生产车辆的,要督促企业整改,依法要求认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车辆强制性认证证书,责令生产企业召回超标车辆,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严把车辆挂牌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核发车辆号牌。同时,要加强货运车辆查验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车辆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不相符的车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生产(改装)企业生产的车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车辆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不相符的,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工业和信息化、质监部门,并由质监部门依法处理。

    (三)严把车辆改装关。各级工商部门要会同质监、发展改革(经贸)、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改装企业的检查和监管,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要坚决依法查处;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上述违法活动的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车主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对查获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以及超长超宽的商品车运输车辆,由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纠正或拆解。

    (四)严把车辆检验关。各级质监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对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以及未按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检验货运车辆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把市场准入关。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依法加强货运市场准入审核,规范货运市场经营行为。要坚决杜绝非法生产、改装及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等国家有关标准、不符合规定用途的车辆进入道路货运市场。对已进入运输市场的违规车辆,要限期予以纠正。

    (六)严把车辆装载关。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与国土资源、煤炭、水务等相关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的协作,集中组织开展货运源头治超监管工作。要在对全省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全面梳理和排查的基础上,根据货运装载源头不同特点,科学分类,研究提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名单及其治超责任考核管理办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公布一批重点监管的货运源头单位,源头装载企业有效监管率要达到95%以上。各设区市政府要通过保证金制度、合法装载责任书、建立源头装载单位管理台账、建立完善货运源头监管信息报送制度等形式落实货运源头装载企业责任,增强其主动治超和合法装载意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将重点货物集散地、货运车辆、运输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作为监管重点,加强巡查监管,大力推行重要货运装载源头企业的运政人员派驻制度,在货运装载源头密集的路段节点位置,经省政府审批后,可设置源头监管性质的超限检测站,切实防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厂(站、矿)上路。对货运源头单位特别是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纵容或允许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厂(站、矿)上路行驶的,要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依法严管,联动治理

    各级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建立健全路面执法协作、联合治超机制,加大路面管理和执法力度,始终保持严管态势。要严格按照《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严肃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并监督违法行为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一)加强路警联动。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以固定超限检测站为依托,以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特大桥梁为重点,加大货车检测和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公安部门要在治超检测站设立警务室,落实不少于2名公安人员进驻治超站,维护治超检测秩序,并根据工作需要,联合开展集中打击、流动检测等工作。对货运机动车超载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严格执行违法记分制度;对累积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驾驶人,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假冒军队、武警车辆超限超载严重的地区,要积极协调军警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依法整治利用假冒军警车辆进行超限超载运输以及偷逃国家税费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区域联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高速公路计重收费调节、干线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总体要求,合理统筹,调整完善治超监控网络,形成源头监管点、治超检测站、治超卸货场、计重收费站、流动检测车“五位一体”、互联互动、相互补充、全方位、无盲区的治超监控网络体系。要规范治超卸货场、源头监管点管理,规范运行,实行24小时不间断检测。设置治超检测站,必须首先确保道路的安全畅通,不得逆向拦车检测,不得在主干线上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不得将治超检测站设置在坡度较大的路段和公路弯道处。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绕行较多的路段,公路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流动检测车机动灵活特点,依托治超检测站、治超卸货场,加强流动稽查,定期开展集中整治活动,加大对盲区路段、绕行逃检、短途驳载等区域超限运输行为的打击力度,实现对全路网的布控。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严重的交界地区和路段,相关市县要加强区域协作,共同组织开展有针对性地联合整治活动,协同打击和遏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三)加强路政运政联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切实落实“一超四究”工作机制。公路管理机构要及时将发现的违法超限车辆信息抄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实施倒查,追究货运企业、驾驶员、装载企业的责任,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货运车辆、驾驶人和道路运输企业违法超限运输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实施处罚。

    (四)加强收费治超联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在所有高速公路入口安装称重检测设备,加强货运车辆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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