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货运装载源头治超成果,建立健全货运装载源头治超工作长效机制,根据道路运输管理相关法规和《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以下简称《治超办法》),就进一步做好货物装载源头监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落实源头监管综合治理职责
(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综合治理机制。按照《治超办法》规定,市、县政府是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交通运输及运管机构、联合治超的相关部门是治超工作的实施主体。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建立治超工作目标任务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并力争纳入市、县政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二)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货运装载源头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落实运管机构源头监管工作职责。
(三)厅运管局对全省货运装载源头监管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具体负责货运装载源头监管的宏观管理,货运市场治超监管,源头治超队伍建设,源头治超执法监督,以及目标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奖惩等管理工作。
二、完善源头分类监管工作措施
(一)根据煤矿、非煤矿山、河道砂石料场、货物集散地等货运装载源头装载的不同特点,按照点面结合、分类指导、科学监管的治理原则,厅运管局要制定行之有效的分类监管办法,努力实现全天候、无盲区,无缝隙的管理目标。
(二)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运管机构要对辖区内的所有货运装载源头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在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分类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上报厅运管局审定后,抓紧抓好落实工作。
(三)对货运装载源头企业实行公示制度。对确定的货运装载源头监管企业,要在市县主要新闻媒体、厅运管局网站、省治超工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的内容、程序由厅运管局统一制定。
(四)对货运装载源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各级运管机构要联合治超相关部门随时掌握货运装载源头企业关停、倒闭或新增的变动情况,及时做好监管企业的变更、公示工作。
(五)坚决取缔非法货运装载源头企业。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运管机构要联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水利、安监等相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货运装载源头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清理非法经营,巩固和稳定源头治超成果。
三、推行科学有效源头监管方式
(一)树立“监管不是看管,查岗不是站岗”的源头监管工作新理念。建立科学有效、精简高效、取得实效的多策并举的监管方式,全面提升源头监管水平。
(二)积极推广源头监管治超工作新经验。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相关部门的配合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运管机构积极推行保证金制度、采用远程电子监管科技手段、在货运车辆行驶的关键路段设置监管点、实行货运公司化经营以及行政管理等措施,已取得了源头治超实效,各地要根据实际积极推广经验,使源头治超工作迈上新台阶。
(三)积极推行行之有效的源头监管方式。按照不同类别货运装载源头的特性,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
1、利用煤矿电子磅计量销售信息,要逐步推行科技监管方式。通过在煤矿磅秤上加装轮轴识别仪、牌照自动识别系统,实行电子监控监管。
2、对分散、无称重非煤矿区、砂石料场、小煤窑,要逐步建立,路政、运政及相关部门在“卡脖子”路口设置治超监管站点进行综合治理。
3、对货运站场可采取合法装载责任制度,落实责任,巡查监管,考核信誉,行政处罚的监管方式。
4、对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源尾监管制度,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运管机构要与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建立合法装载收料责任制,把好源尾治超关。
四、落实货运装载源头企业责任
(一)落实源头监管企业合法装载责任。对纳入监管的货运装载源头企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运管机构、联合治超的相关部门要与企业建立合法装载责任制,明确合法装载的义务和违法装载的责任。
(二)落实源头监管企业装载登记制度。按照《治超办法》的规定,源头监管企业应建立车辆装载信息登记报送制度。县级运管机构要加强车辆装载信息监管。对应具备称重设备而未安装的要尽快落实其安装称重计量设施。
(三)落实运管机构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在货运源头企业要公布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监管人员及超限装载、处罚标准等,引导、督促源头监管企业自觉履行合法装载的责任和义务。
(四)加强货物装载源头企业责任倒查处罚力度。运管机构要与治超站、收费站、流动稽查建立治超联动机制,依据提供的超限车辆信息,追究货运装载源头企业的责任,按照《治超办法》和当地政府部门制定的处罚措施进行处罚。
五、建立货运市场治超监管制度
(一)各级运管机构要将货运装载源头治超监管作为道路货运市场监管的有效载体,促进货运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合法运输经营者利益,建立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二)将超限运输纳入货运信誉考核管理。各级运管机构要充分发挥道路运输管理职能,把货物超限运输违法行为纳入到货运信誉考核管理,建立超限装载企业、货运企业、货运车辆和驾驶员超限运输信誉档案,制定超限运输的处罚规定。
(三)切实落实超限运输“黑名单”列管制度。各级运管机构要严格按照我省超限运输“黑名单”制度的规定,对列入“黑名单”的货运车辆、货运企业、货运驾驶员和货运装载源头企业实行“一超四罚”,对不认真报送“黑名单”或对列入“黑名单”不进行认真查处的要追究责任。
六、建立路面与源头治超联动机制
(一)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建立路面与源头监管的联动机制,加大路面治超和源头监管联合治理工作力度,充分发挥源头监管工作作用。
(二)在货物运量大的治超站、卸货场要实行运管人员派驻、联动制度,倒查货运装载源头企业超限装载违法行为,并严厉处罚,追究责任。
七、加强源头监管治超信息报送工作
(一)各级运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货运源头监管信息报送制度。要建立科学、准确、完整的统计报表体系,做好每个季度源头监管工作总结,如实反映源头治超工作情况。源头治超信息、总结及工作要情除逐级报送上级外,要及时报送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便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二)建立路面治超信息抄送制度。在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治超办的统一领导下,运管机构要与干线和农村公路治超站、卸货场、收费站建立查处超限车辆信息抄送制度,查处货运装载源头企业违法装载责任,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三)建立与高速治超信息抄送制度。高速集团、交通集团治超办要将查出劝返超限运输车辆及其货物装载源头信息按月抄送厅运管局,由厅运管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交各市对货运装载源头企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八、建立相对独立源头监管队伍
( 一)运管机构要建立相对独立的货物装载源头治超监管队伍,认真履行货运装载源头监管工作职责。
(二)厅运管局、各市运管处要抽调业务骨干单独设立源头监管治超办,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治超办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货物装载源头治超监管工作。
(三)县级运管所要成立治超工作小组,根据当地货物装载源头监管企业确定监管人员,落实监管责任。
(四)建立源头治超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厅运管局要加强源头监管队伍建设,加强治超执法队伍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定期进行源头治超执法考核,实行源头治超执法持证上岗制度。
(五)加强源头治超执法监督检查。各级交通运输局及运管机构纪检监察部门要确实履行对源头治超执法的检查,通过明察暗访、投诉举报查处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对违纪违规、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要防止借治超“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的公路“三乱”行为。
九、保障运管机构源头治超经费
(一)按照《治超办法》的规定,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当地财政部门沟通,通过当地政府将源头治超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源头治超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货运源头监管工作设备投入和解决经费不足问题,保障运管机构源头监管工作人员工作和生活条件,推进源头治超工作的长期开展。
(三)省厅将根据源头治超工作的实际需要核拨一定的补助经费,由厅运管局统筹安排,全额用于源头治超工作。
十、强化源头治超目标责任考核
(一)厅运管局要按照《陕西省交通厅治超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实施细则》(陕交发〔2007〕459号)、《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治超考核落实治超责任的通知》(陕交函〔2010〕457号)的规定,制定对各市交通运输局源头治超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