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省公路局,厅运管局:
为规范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和文明执法,努力从制度上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超限运输行政执法具体情况,省厅依法对涉及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据公正、公平、过罚相当原则进行了规范和细化,制定了《陕西省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以下简称《实施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细化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贯彻落实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的一项具体措施,是规范自由裁量权的有益尝试,对防止执法中的轻错重罚,重错轻罚,以“罚”代“管”,重“罚”轻“管”,从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增强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强化执法部门的监督,提高执法质量,减少行政争议,预防职务犯罪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意义,向社会公示《实施标准》,并严格执行,不得随意突破。
《实施标准》涉及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两个执法主体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对擅自超限运输、非法改装车辆、货运站场允许超载车辆出站、货物装载单位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规定了一定的量罚标准,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实施标准》的施行不涉及处罚主体的变更,各交通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各自的行政处罚权,不得跨越执法门类越权对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
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
主题词:超限运输 行政处罚 通知
陕西省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一、运输一般货物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
(一)处罚依据
1、《公路法》第七十六条(五)项: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三)项:利用公路进行超限运输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五)项: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年2号令)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5、《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车货总质量超过核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或处以二百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二)处罚裁量标准
1、车货总质量超限的:
(1)超过核定标准0.5吨(含0.5吨)以下的,予以警告。
(2)超过核定标准0.5吨以上1吨(含1吨)以下的,处二百元罚款。
(3)超过核定标准1吨以上1.5吨(含1.5吨)以下的,处五百元罚款。
(4)超过核定标准1.5吨以上2吨(含2吨)以下的,处一千元罚款。
(5)超过核定标准2吨以上3吨(含3吨)以下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6)超过核定标准3吨以上4吨(含4吨)以下的,处二千元罚款;
(7)超过核定标准4吨以上4.5吨(含4.5吨)以下的,处二千五百元罚款;
(8)超过核定标准4.5吨以上5吨(含5吨)以下的,处三千元罚款;
(9)超过核定标准5吨以上6吨(含6吨)以下的,处四千元罚款;
(10)超过核定标准6吨以上7吨(含7吨)以下的,处五千元罚款;
(11)超过核定标准7吨以上8吨(含8吨)以下的,处六千五百元罚款;
(12)超过核定标准8吨以上9吨(含9吨)以下的,处八千五百元罚款;
(13)超过核定标准9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的,处一万元罚款;
(14)超过核定标准10吨以上的,按照10吨罚款一万元,超出核定标准10吨以上部分,每超限1吨罚款二千元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2、车货总质量不超限,几何尺寸超出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1)载货后几何尺寸高在4.5米以内,宽3.5米以内,长22米以内的,不予罚款处罚。
(2)载货后车货总高度超出4.5米,总宽度超过3.5米,总长度超过22米的,一次性处以五百元罚款。
二、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在公路上违反规定超限行驶
(一)处罚依据
1、《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进行超限运输或者承运人未按照《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要求进行运输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裁量标准
(1)未经许可擅自超限运输的,处五千元罚款;
(2)持有效《通行证》,未悬挂明显标志或未按核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公路的,处二千元罚款;
(3)使用租借、转让、涂改、伪造的《通行证》在公路上行驶的,处五千元罚款;
(4) 车、货与签发的《通行证》不符的,处五千元罚款;
(一)处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七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裁量标准:
(1)初次使用擅自改装或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五千元;
(2)再次使用擅自改装或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一万元;
(3)三次以上使用擅自改装或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二万元。
(一)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七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裁量标准:
(1)初次允许超载车辆出站(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处罚一万元。
(2)允许超载车辆出站2次的,处罚二万元。
(3)允许超载车辆出站3次以上的,处罚三万元。
(一)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