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交通厅关于落实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黑名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交函[2008]901号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12-01 08:00:00 点击量:4208
 
 
省公路局、厅运管局、省高速集团、交通集团:
       为进一步加强超限超载货运企业、驾驶员、货运站(场)管理,规范源头装载,根据交通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现就落实违法车辆信息登记抄报和处理信息反馈制度(以下简称黑名单制度)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请贯彻执行。
      一、厅治超办负责协调、督促各单位落实超限超载“黑名单”制度,厅运管局具体实施、落实黑名单制度。“黑名单”管理工作作为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高速公路治超管理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货运企业、货运车辆、货运驾驶员、货运站(场)货物装载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列入超限超载黑名单:
    (一)同一货运车辆或驾驶员在一年内超限超载3次以上(含3次)的;
    (二)同一货运企业在一年内超限超载车辆超过该企业营运车辆总数5%的;
    (三)同一货运站(场)在一年内允许3辆次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的;
   (四)同一货物装载单位在一年内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装载、配载超过3辆次的;
    (五)超限超载车辆为逃避检测,闯站、逃逸、暴力抗法或假冒军警车辆超限超载的;
    (六)非法改装车辆或利用非法改装车辆超限超载的;
    (七)无牌、套牌车辆超限超载的。
    (八)车辆实际装载情况与超限运输通行证审批内容不符的。
     三、干线和农村公路各治超检测站每月底将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超限超载车辆、违法驾驶员及超限车辆所在货运企业、货运站场、货物装载单位的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制件(复印件)汇总报省公路局治超办,高速公路入口治超站将上述情况报送高速公路治超办,省公路局治超办、高速公路治超办汇总并审核后,在每月5日前报送厅治超办。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由各治超站妥善保存,以备运管机构作出处理决定时查验或复核。
      四、厅治超办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一)列入黑名单的超限超载车辆、违法驾驶员及货运企业、货运站场属于省内的,移送厅运管局处理,并限定处理期限;车证不符的,移送省公路局处理,并限定处理期限;
     (二) 列入黑名单的超限超载车辆、违法驾驶员及货运企业、货运站场属于省外的,由厅治超办移送外省治超工作机构处理。
     (三)列入黑名单的货物装载单位由厅治超办报请省治超办转违法装载单位所在市治超领导小组处理。
     五、厅运管局将移送的超限超载黑名单信息按管辖权限交车籍所在地、货运企业、货运场站所在地运管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源头派驻站查出货运站(场)允许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的,直接上报所在运管机构或上级运管机构按程序处理。源头派驻站查出货物装载单位为车辆超限超载装载或配载的,由源头派驻站所在运管机构上报厅运管局,厅运管局送厅治超办,由厅治超办报省治超办按程序转市治超领导小组处理。
     七、对列入“黑名单”的驾驶员及货运企业、货运站场、货运装载单位、非法改装车辆企业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对列入黑名单的车辆驾驶员,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 2006年第 9号令)第五十条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的规定,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
    (二)对列入黑名单的超限货运企业,根据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将超限超载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记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作为考核依据,降低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并要求整改。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三)对列入黑名单的超限超载车辆非法改装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四)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无牌、套牌车辆超限超载的,由各治超站处理后直接交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六)同一货物装载单位在一年内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装载、配载超过3辆次的,由省治超办抄送市治超领导小组处理。
   (七)对列入黑名单的驾驶员及货运企业,自列入黑名单之日起,三个月提出超限运输申请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八、各级运管机构应在限定期限内对移送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驾驶员、货运企业、货运站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厅运管局。厅运管局按季度将各市处理结果分类汇总,报厅治超办。
    九、厅治超办、厅运管局将列入超限超载黑名单的车辆、货运企业、车辆非法改装企业处理情况在省治超办、厅运管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十、厅运管局加强对超限超载“黑名单”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督办,建立健全考核通报制度。各市运管处每季度初向厅运管局上报上季度工作情况,厅运管局定期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通报、排名,并报厅治超办。
    十一、省厅将治理超限超载“黑名单”管理工作作为考核运管机构治超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对报送的列入黑名单的车辆、驾驶员、企业未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年终考核时,核减相应分数,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领导的责任。
    十二、对在治理超限超载“黑名单”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管理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十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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