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交通厅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煤炭工业局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陕西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陕交发[2008]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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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九部委
《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公安局、发改委、宣传部、财政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煤炭局、法制办、纠风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47号),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持续稳定地推进全省治超工作,按照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治超工作的实际,现就建立治超工作长效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统领,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公路基础设施为目的,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继续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和深化全省治超工作,在强化治理中不断完善,在不断完善中深化治理,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和持续稳定地开展。
二、工作目标
坚持“一手抓加快交通发展,一手抓深化治超,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方针,从2008年起,再用三年时间,着力构建治超工作的长效机制。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和各种技术措施,确保治超工作持续长效开展。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从根本上规范车辆装载和运输行为,真正建立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护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完好,保障公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行车环境。
(一)健全超限超载运输管理法规机制
进一步完善公路管理法律规范,尽快颁布实施《陕西省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管理办法》。立足于长效治理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形成全省统一的治超站点管理、治超队伍建设、治超工作监督、治超考核评价等一系列科学管理制度体系。
(二)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机制
按照省治超领导小组印发的《陕西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考核办法(暂行)》(陕治超发〔2006〕7号),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治超工作问责制。按照省治超办印发的《陕西省进一步强化治超工作实施方案》(陕治办发〔2006〕20号),对治超工作成绩突出、完成任务好的给予嘉奖,并在公路建设投资、养护资金、项目安排等给予倾斜;对工作不力、任务完成不好的,核减相关养建投资、追究相关责任。
(三)健全路面治超站点优化布控机制
在全省固定治超检测网络基本成型的基础上,利用流动检测车加大稽查力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制定盲区盲点、农村公路、计重收费联动点的布控规划,形成全省多策并举的治超网络布局。按照“规范Ⅰ类,完善Ⅱ类,维护Ⅲ类”的原则,完善、规范治超站基础设施建设;按照交通运输部计划安排,完成在全省建设一批标识统一、设施完备、管理规范、信息共享的规范化治超站;按照固定检测与流动稽查相结合的原则,完善源头治理、打击分合载及绕行全路段的治超检测网络体系。
(四)建立健全强化源头监管长效机制
在地方政府负责和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对车辆生产企业、车辆登记上牌、车辆“大吨小标”更正、车辆改拼装企业、货物装载源头、分合载装载源头、鲜活农产品装运源头以及货运驾驶员等各个源头环节,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五)坚持各方联合联动治超运行机制
坚持交通、公安部门路面治超的执法协作、联合治理机制,坚持相关部门对货物装载企业、货运车辆、货运驾驶员源头专项治理机制,坚持路面和源头、干线和农村公路、相邻区域地市、计重收费与治超的联动治超机制。
(六)建立健全治超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治超工作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采取“下游查上游,路面查源头,出口查入口”的倒查办法,即下游治超站倒查上游治超站和收费站、路面治超站点倒查货物装载源头、高速公路出口倒查入口放行的超限超载车辆。同时对超过一定车次的超限运输企业、车辆及驾驶员,以及强行闯站、逃逸和暴力抗法行为,依法实行“黑名单”列管和处罚制度。
(七)建立全省治超信息联网管理机制
以科技手段为支撑,在全省建立治超信息管理系统,搭建集监控、音频和检测数据三位一体的治超信息平台,逐步完成治超站、市、省三级联网,实现全省治超信息互通互联、资源共享、统一管理、集中控制的管理机制,促进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在治超信息平台的信息传递和反馈,形成综合信息管理机制。
(八)建立健全治超工作舆论监督机制
推进治超舆论宣传工作的日常化、制度化建设,达到治超政策及时公布、群众投诉及时处理、违法车辆及时曝光、治超进展及时通报、治理成效及时报道,并吸引公众自觉参与、监督治超工作。
(九)建立健全治超经费预算保障机制
制定治超经费管理制度,将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正常的部门预算和公路养路费、公路通行费的支出范围,保证治超工作的有序开展。
(十)建立健全治超规范执法管理机制
坚持长效治超和队伍建设并重的指导思想,全面加强治超队伍管理与制度建设,做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内容标准化、执法程序合法化、执法监督经常化、执法管理制度化。
三、职责分工
全省治超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目标责任制、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治超工作问责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交通部门
1、负责路面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2、负责货物集散地源头派驻、巡查监管,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3、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4、负责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为源头监管、处罚提供依据;
5、协同工商、公安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和拆解工作;
6、负责整顿运输市场秩序、规范运输行为,调整和优化运力结构;
7、协同发展改革部门、公安部门继续对“大吨小标”车辆的更正;
8、加强治超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健全治超机构及人员编制。
(二)公安部门
1、加强车辆注册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
2、配合维护治超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协助治超人员维护好设施安全;
3、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4、依法查处强行闯站、聚众闹事、堵塞交通等阻碍治超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5、负责对在用“大吨小标”车辆进行恢复吨位工作。
(三)发展改革部门(经贸部门、物价部门)
1、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2、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装卸、货物保管、停车管理、公路赔(补)偿费等收费标准。
3、督促“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检查《更正表》更正情况。
(四)工商部门
1、负责查处非法拼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