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陕西省超限运输治理办法》等治超政策法规,规范我省大件不可解体货物超限运输行为,保障合法超限运输业者利益,现将陕西省公路超限运输通行证办理审批流程向社会公告。
除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且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从未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受理、办理类似业务。如发现有单位或个人利用此项业务非法谋利,将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基本条件、规定
(一)基本条件
1、承运不可解体货物车辆可以办理通行证(如变压器、钢锭模等大型设备);运输散装货物车辆不予办理通行证(如农产品、百货等)。
2、承运不可解体货物超限车辆需使用大型多轮轴平板车,平均轴载必须满足以下要求,即:每轴(4轮)不超过10吨,例如:车货总重100吨的,车辆总轴数不得低于10轴;除牵引车外,平板挂车单轴(轮组)承重能力最大不超过13吨。
3、车货总重超过55吨或外廓几何尺寸超过22米,3.5米、4.5米(长、宽、高)车辆需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在上述标准范围内,且平均轴载不超限定标准的车辆不需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由承运人在行驶路段第一个超限检测站缴纳50元公路补偿费后,一票通行(依据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交函〔2009〕609号文件之规定)。
4、符合国家生产技术标准的吊车、消防车等特种车辆,符合行驶证或产品技术说明书的,不需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可直接通行(依据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交函〔2009〕609号文件之规定)。
5、车货总高度在4.7米以内,总宽度在3米以内,总长度在22米以内承运电视机、电冰箱的几何尺寸超限车辆,可以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依据省交通运输厅治超办陕交治函〔2009〕20号之规定)。
6、超限运输通行证收费标准50元/车次(依据省政府陕政函〔2003〕182号之规定)。
(二)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1、车货总重在55吨以下且几何尺寸不需监护车辆:
承运人填写《申请表》、《安全通行告知单》,提交车辆行驶证及营运证复印件,办证机关根据车辆预检信息,直接为车辆办理超限证。
2、车货总重超过55吨或几何尺寸需要监护车辆:
(1)承运单位介绍信
(2)由货物生产企业提供的可准确反映货物型号、重量、外廓尺寸的图纸(需加盖有效印章)或货物说明书、合格证、铭牌等(能表明货物名称、重量和外形尺寸)。
(3)运输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特种挂车需提供产品技术说明书,必须能够反映挂车长、宽、高、重量以及轮轴分布情况)及随车证件(司机驾驶证、申办人身份证)。
(4)运输合同(货单,能有效显示货物目的地)
(5)货物装车后的前、后45度角和侧面照片各一张(能显示牵引车、挂车连接形式,轴轮分布和货物装载形式);车货总重超过100吨的需提供轴载分布图(标明各轴具体承重情况)
(6)总重120吨以上车辆,承运人需提交保证书(保证申报重量不超实际检测重量,如实际检测重量超过申报重量的5%,车辆及所属企业列入“黑名单”处理)。
承运人向审批单位递交申请资料的同时,还须将装载后的车辆驶往最近的超限检测站进行预检(120吨以上车辆考虑到还需上报省厅批准,故可先行申报办理),检测站将检测信息逐级上传省界办证点或省公路局路政大厅,作为申请资料留存。
车货总重55吨以下、几何尺寸需监护车辆的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总重在55吨以上,120吨以下的车辆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120吨以上车辆承运人应在起运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三)超限车辆监护相关规定
1、监护标准(依据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交函〔2009〕609号文件之规定):
(1)行驶高速公路:车货总重超过100吨或载后总长度超过3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总高度超过4.7米,满足上述任一标准,需办理监护手续。
(2)行驶干线公路:车货总重超过55吨或总长度超过22米,总宽度超过3.5米,总高度超过4.5米,满足上述任一标准,需办理监护手续。
2、监护收费标准(依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交通厅陕价经发〔2009〕30号文件之规定):
(1)车货总重超过120吨(含120吨)载后几何尺寸总长超过25米,总宽超过4.2米,总高超过4.7米,满足上述任一标准,20元公里/次;
(2)车货总重60吨(含60吨)以上120吨以下,载后几何尺寸总长在22米—25米,总宽在3.7米—4.2米,总高在4.5—4.7米,满足上述任一标准,15元公里/次。
二、审批权限及办理流程
(一)省公路局
办理西安始发的所有超限车辆通行证;初审车货总重超过120吨超限车辆资料,根据省厅批复办理通行证;审查、批复各省界办证点、市公路管理局上报的55吨以上超限车辆;办理跨市域行驶干线公路和高速、干线公路混合通行超限车辆通行证;办理通行交通管制等特殊路段超限车辆通行证。
审批流程及时限要求:
1、一般超限车辆(不需监护车辆):审批人员审查承运人申请资料、检测站预检信息,符合规定的告知申请人填写《安全通行告知单》,1个工作日签发通行证(通行交通管制等特殊路段的车辆除外)。
2、特殊超限车辆(需监护的超限车辆)
(1)西安始发只行驶高速公路的,承运人先在省公路局路政大厅按照程序办理通行证,大厅给高速路政一、二支队发监护通知,承运人持通行证、监护交接单到一、二支队办理相关手续后通行,实施监护的最后一个路政大队将监护交接单传真至省公路局路政大厅存档。
(2)行驶干线公路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承运人先到行驶路段市公路管理局办理监护协议,持监护协议和监护费缴纳票据到路政大厅办理通行证。
(3)干线、高速混合通行的,由承运人先到市公路局签订干线公路监护协议,后到省公路局路政大厅按本章(1)项程序办理通行证。
以上相关手续承运人提交完毕后,1个工作日内办理通行证(通行交通管制等特殊路段的车辆除外)。
3、120吨以上超限车辆: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保证书;审批人员审查资料,联系沿线管理单位了解路况,确认沿线无危桥、几何尺寸能够通行后,专文上报省厅;省厅批复后,按照批复要求,告知承运人与路段管理单位联系桥梁安全评估;承运人向大厅提交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可以安全通行的,按照需监护超限车辆办证程序办理通行证。
资料审查、确认路况、专文上报省厅程序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承运人桥梁检测报告、监护协议提交后,1个工作日内办理通行证(通行交通管制等特殊路段的车辆除外)。
4、通行交通管制等特殊路段超限车辆:审批人员审查申请资料、了解路况,满足通行条件的专文报省级交警部门征求意见,如交警部门同意通行,按照上述程序办理通行证。
5、审查各市公路局、高速公路省界办证点上报的车货总重在55吨以上和需要监护通行车辆的申请,并根据办证点初审意见、通行路段路况批复办证点办理通行证,具体程序详见下列省界办证点、市公路局通行证办理程序。
(二)高速路政一、二支队所属省界办证点
负责办理全程通行高速公路且总重在120吨以下车辆的超限运输通行证(通行交通管制等特殊路段的车辆除外)
1、车货总重在55吨以下,几何尺寸不需要监护的车辆:各省界办证点根据车辆预检信息,符合条件的车辆1个工作日内办理通行证。
2、车货总重不超55吨,几何尺寸需要监护的车辆:如只通行一个高速路政支队管辖路段的,由省界点1个工作日内报所属支队审批,支队审查可以通行的,1个工作日内给沿线大队发监护通知,监护交接单由大队之间交接传递,监护协议由首站大队一次性签订。如行驶线路跨两个高速路政支队管辖路段的,由省界点1个工作日内给省公路局路政大厅上报初审意见表,大厅审查确认全程可以通行的,1个工作日内批复省界办证点办证,同时给两支队发监护通知、监护交接单,由支队通知沿线大队,监护协议分别由两支队首站大队一次性签订,实施监护的最后一个路政大队将监护交接单传真至省公路局路政大厅存档。
3、车货总重55吨-120吨车辆:总重100吨以下,几何尺寸不需要监护的由省界办证点1个工作日内给省公路局路政大厅上报初审意见表,大厅审查线路,如线路可以通行,1个工作日内给省界回复审批表,由省界办证点办证。车货总重100吨以上或几何尺寸需要监护的车辆,按照本章(2)项监护车辆办理流程办理。
(三)各市公路管理局
1、只通行一个市域干线公路且车货总重在55吨以下车辆,市公路局按照程序在3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