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黑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

陕治超办发〔2007〕4号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02-16 08:00:00 点击量:3606
省治超办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治超办:
现将《陕西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黑名单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日 
陕西省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7年2月12日印发 
共印100份
    陕西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黑名单制度
(试  行)
为进一步深化治超工作,强化车辆源头管理,有效打击车辆严重超限超载、非法改装、逃逸、闯站、分合载和假冒军警车辆等违法行为,逐步建立治超工作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黑名单分类
(一)超限超载运输企业黑名单
(二)超限超载车辆非法改装企业黑名单
(三)超限超载车辆黑名单
1、吨位、尺寸超限超载车辆黑名单
2、非法改装车辆黑名单
3、闯站、逃逸、暴力抗法车辆黑名单
4、非法分合载车辆黑名单
5、假冒军警车辆黑名单
二、黑名单认定标准及等级划分
  各类黑名单根据违法行为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超限超载黑名单和严重超限超载黑名单。
(一)超限超载运输企业黑名单
一般:凡同一运输企业发现的超限超载营运车辆超过该企业营运货车总数5%或黑名单车辆总数超过三辆的,则将该企业列入超限超载运输企业黑名单。
严重:凡同一运输企业发现的超限超载营运车辆超过该企业营运货车总数10%或黑名单车辆总数超过十辆的,则将该企业列入超限超载运输企业黑名单。
(二)超限超载车辆非法改装企业黑名单
超限超载车辆非法改装企业黑名单均视为严重超限超载黑名单。
(三)超限超载车辆黑名单
1、吨位、尺寸超限超载车辆黑名单
(1)吨位超限超载车辆黑名单
①一般:车辆未经行政审批许可,车货总重超过相应车型治超标准的30%以上,50%以下。
②严重:车辆未经行政审批许可,车货总重超过相应车型治超标准的50%以上。
(2)尺寸超限超载车辆黑名单
①一般:车辆未经行政审批许可,车辆尺寸超过宽2.5米,长18米,高4.0米(厢式货车4.2米)中任意一项。
②严重:车辆未经行政审批许可,车辆尺寸超过宽3.5米,长20米,高4.5米中任意一项。
(3)屡次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黑名单
①一般:超限超载营运被登记3次以上,5次以下。
②严重:超限超载营运被登记5次以上。
2、非法改装车辆黑名单
(1)一般: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加栏板、加钢板、加轴以及装载质量等技术参数的车辆。
(2)严重:非法改装车辆经强制拆解后再次非法改装,被举报或检测出,并查实。
3、闯站、逃逸、暴力抗法车辆黑名单
(1)一般:为逃避治超检测站或临时劝返点执法人员的超限超载检测而丢弃证件逃逸的车辆。
(2)严重:为逃避治超检测站或临时劝返点执法人员的超限超载检测而强行闯站,或使用暴力手段对抗治超执法工作的车辆。
4、分合载车辆黑名单
在检测站前分载或通过检测站检测后进行配载的超限超载车辆列入此黑名单。分合载车辆黑名单视为一般超限超载黑名单。
5、假冒军警车辆黑名单
为逃避治超检测,非法使用军、警车辆号牌的超限超载车辆。假冒军警车辆黑名单视为严重超限超载黑名单。
三、黑名单信息的报送
(一)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超限超载黑名单由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治超办汇总后,一般超限超载黑名单按月上报省治超办,严重超限超载黑名单按旬上报省治超办。
(二)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
1、一般超限超载黑名单由各市治超办汇总,按月上报省治超办。
2、严重超限超载黑名单由各市治超办汇总,按旬上报省治超办。
四、黑名单涉及企业和车辆的查处
(一)高速公路“黑名单”的查处
高速公路一般和严重超限超载黑名单信息均由省治超办通知省级各治超相关单位查处,定期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干线公路“黑名单”的查处
1、一般超限超载黑名单由各市级治超办通知市级各治超相关单位查处。每月将查处结果上报省治超办,查处结果每月向社会公布。
2、严重超限超载黑名单由省治超办通知省级各治超相关单位进行查处,将查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公安、工商、交通运管等检测站以外的其他部门如有查处的违法企业和车辆列入黑名单的,每旬汇总报至各市治超办,根据一般和严重超限超载黑名单分类进行处理。
(四)凡各级治超办接到群众举报的违法运输企业和车辆一旦查实也应列入相应黑名单中并依法处理。
(五)外省非法改装、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黑名单”信息由省治超办通报车籍所在地治超办,并上报全国治超办。
五、黑名单信息的发布与曝光
(一)各市治超办负责查处的黑名单企业、车辆和查处结果在各市级媒体进行曝光,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二)省治超办负责查处的黑名单企业、车辆和查处结果在各省级媒体曝光,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六、对列入“黑名单”企业和车辆采取的措施
(一)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其相应从业资质等级降级直至取消其从业资格。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三)已列入“黑名单”的外省企业和车辆由省治超办协调有关省、市查处。
七、本制度由省治超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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