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治超办:
我省强化治超工作启动以来,各市和各有关单位严格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陕政发〔2006〕47号)要求,坚持“只治超,不罚款”,强化治超工作总体运行平稳、规范,但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亟需明确的问题,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 正确处理强化治超与计重收费的关系
(一)定义:治超是法律授权的行政行为,是依法维护公共财产的管理手段;计重收费则是对货运车辆通行费收费方式的调整和完善,是政府授权的经济行为。
(二)标准:计重收费认定标准是根据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5〕49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陕政函〔2006〕128号)的规定,在实施计重收费的公路上行驶的货车,其车货总重分别不得超过:三轮货车2吨、低速货车(四轮且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公里)4.5吨、二轴货车17吨、三轴货车27吨、四轴货车37吨、五轴货车4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
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则是根据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以下简称455号文件)的规定,凡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车,其车货总重分别不得超过:二轴货车20吨、三轴货车30吨、四轴货车40吨、五轴货车50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55吨。具体见下表:
货车轴数 二轴 三轴 四轴 五轴 六轴及
六轴以上 平均吨位
计重收费认定标准 17 27 37 43 49 34.6
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20 30 40 50 55 39.0
二者差值
(吨/百分比) 3/18% 3/11% 3/8% 7/16% 6/12% 4.4/13%
说明 1. 总轴重未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车辆按车型收取通行费;此类车辆一定不超限超载。
2. 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含30%)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重收取通行费;此类车辆不一定超限超载。
3. 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车辆加倍计重收取通行费;此类车辆一定超限超载。
(三)关系:计重收费对引导车辆合理装载和降低超限超载吨位有积极的作用,尤其对遏制“大吨小标”车辆作用明显。要尽快实施所有收费公路计重收费,做到计重收费与强化治超互动互补,互相促进。
二、 悬轴车认定标准
对于目前配备非转向、重型可举升空气悬架系统的车型,如已经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且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标准(GB1589-2004)要求的,暂以公告核定的质量参数为依照,认定车辆是否超限超载。如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标准(GB1589-2004)要求的,根据行驶证核定的车辆自重和养路费实际缴纳吨位(核对“养路费征收专用收据”)情况以及轮胎数量进行认定。目前,我省主要是四轴悬轴车,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如下:
(一)车辆自重和养路费实际缴纳吨位总重小于40吨的,按照40吨进行认定。
(二)车辆自重和养路费实际缴纳吨位总重大于40吨,按照自重和养路费实际缴纳吨位总重进行认定,且自重和养路费实际缴纳吨位总重所认定的吨位不得超过455号文件所规定的认定标准。
(三)对发现实载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未将悬架浮桥落地使用的,一律按照四轴车进行认定。
三、 严格统一标准,加大执法力度
(一)在强化治超期间,各治超检测站对总重超限超载1吨以内(含1吨)的车辆暂不予处理,但应做好此类车辆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加强对货物装运点的监管,从源头上制止超限超载行为。凡是已经上路的超限超载车辆(包括已进行计重收费的超限超载车辆),可卸载的一律卸载到位,不得收取公路补偿费和罚款;对于不可解体的,必须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对于可以解体但不宜卸载的超限超载车辆(如运输冰箱、彩电、汽车、百货等规则尺寸物品或贵重物品以及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的车辆,运输油汽等化学危险品的罐车),要告知其自行卸载或强行劝返。
(三)对经检测后逃逸的超限超载车辆要建立“黑名单”登记制度,在全省范围进行堵截,交由公安部门和运管部门进行严厉打击。
(四)对恶意阻塞交通、强行闯站或拒不接受管理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必要时,采取拘留措施;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法律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对于拒绝、阻碍、殴打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要坚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明确卸载货物保管时间
根据交通部等国家七部委《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219号)规定,“实施卸载一般由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告知车主或者司机自行卸载。需要提供协助卸载和保管货物的,相关的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此外,各级交通部门还可根据卸载货物的种类为卸载货物提供不超过3天的免费保管时间,并将货物有关保管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卸载货物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仍不运走的,按规定变卖,扣除相关费用后,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据此,我省卸载货物的保管时间最长为3天,各市还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依法制定适合本行政区域的卸载货物相关处理规定。
五、 完善检测监控网络
各治超检测站除了严格控制入省方向超限超载车辆,还要加强对出省超限超载车辆的检测控制。要查清车源,不断完善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农村公路以及货源地检测监控网络,彻底遏制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一)省交通集团所属的所有检测站务必于2006年11月10日前全部启动;同时,应抓紧王圈梁检测站的建设工作,确保2007年6月30日前建成运行。
(二)省高速集团所属的所有检测站务必于2006年11月20日前全部启动;同时,应加快潼关和禹门口检测站的建设工作,确保2007年3月31日前建成运行。
(三)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务必于2006年11月30日前派专人负责工矿企业和货运站场,加强源头监管,从源头上杜绝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出场。
六、 准确理解超限超载率和吨位超限超载率
超限超载率和吨位超限超载率作为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主要考核指标,定义如下:
(一)超限超载率为区域内经检测认定的超限超载车辆总数,扣除已办理审批手续和超限超载1吨以内(含1吨)的数量后,与通行该区域的所有货运车辆总数(2007年底以前,各治超检测站应对所有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的比值。
(二)吨位超限超载率为超限超载总吨位(已办理审批手续和超限超载1吨以内车辆不参与计算)与超限超载车辆认定标准总吨位的比值。
七、 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
一是按照要求维修和完善安全设施,在硬件上确保人身安全。二是要对一线执法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执法人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三是严格执行治超安全规定,禁止用身体拦车,禁止追逃。四是对所有基层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查找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八、 规范执法行为
执法人员在治超执法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治超“十条禁令”和“五不准”规定。尤其是临时治超检测站要严格管理,规范执法,禁止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禁止私放超限超载车辆。凡在治超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聘用人员予以解聘,并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O六年十一月八日
主题词:强化 治超 紧急 通知
抄送:全国治超办,交通部公路司;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省治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各治超检测站;各新闻媒体。
陕西省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6年11月8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