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厅宣教中心
发布时间:2012-10-24 03:2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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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信用评价方法和标准,增强公路设计企业诚信履约意识,促进企业自律,交通运输部公路局日前起草《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并向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评价规则》所称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价标准对具有公路设计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评价规则》同时明确,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公路行业甲级资质、公路专业甲级资质和公路专业乙级资质的企业承担投资额2亿元以上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时,应进行信用评价。
《评价规则》指出,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评价程序为:投标行为评价、履约行为评价、其他行为评价、省级综合评价和全国综合评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设计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评价规则》提出,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评价依据包括5个方面。一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机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二是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三是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是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五是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遵循4项原则:公路设计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设计企业初次进入某省级行政区域时,其信用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的公路设计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或以下对待;非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设计企业初次进入某省级行政区域时,其等级按照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公路设计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成员中最低信用等级方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