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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甩挂运输第二批试点工作方案公布

西部地区拥有牵引车30辆挂车60辆以上企业可申报

来源:厅宣教中心 发布时间:2012-07-23 17:02:25 点击量:2035

         为做好第二批甩挂运输试点工作,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日前印发《公路甩挂运输第二批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方案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做好本地区第二批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及专项资金的申报、初审和汇总上报工作。

        《方案》明确,纳入第二批公路甩挂运输试点范围的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应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开展甩挂作业所需的设施设备和信息化运作条件,以及稳定的甩挂运输业务需求。东部地区试点项目至少拥有牵引车50辆、挂车100辆,中、西部地区试点项目至少拥有牵引车30辆、挂车60辆。试点项目应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和示范引导作用,两家企业(单位)联合达到条件的,可以联合申报甩挂运输试点。

        试点项目的申请、审核及验收程序分为4个环节:一是项目承担企业(单位)根据试点项目条件向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二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择优推荐试点项目,联合报送交通运输部、财政部。三是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各省推荐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联合确定甩挂运输试点项目、站场及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发文告知地方,并对其《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认定。四是试点项目甩挂运输站场建设(改造)完成交工验收,车辆购置和甩挂运输信息系统建设(改造)实际完成,各试点线路均已开通后,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照审定的《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对试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出具验收初审意见,报交通运输部,抄送省级财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终审后,出具验收审核意见,抄送财政部。

        《方案》提出,企业(单位)申报及各省报送推荐试点项目时间为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7月31日止,逾期交通运输部、财政部不予受理。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审核确定试点项目时间为收到各省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起至2012年8月31日止,届时两部门将联合发文确认第二批试点项目。试点项目实施时间为2012年9月至201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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