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管理,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合理配置交通科技资源,发挥科技对交通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厅交通科技计划资金资助和重点工程项目预算内科研、试验费及专项经费开展的科技项目,均列入交通厅科技项目计划并按本办法执行。
含有以上三项经费的省、部或其他科技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归口管理、多方参与、注重效益的原则,面向全社会,凡从事交通事业的单位均可申报和参与。
第四条 省交通厅科技教育处是交通科技项目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 立 项
第五条 申请省交通科技计划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交通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有利于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发展,有利于技术进步和人才培养。
(二)有明确实用的研究目标,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有望取得创新性成果。
应用技术研究项目应体现有限目标、有限规模、重点突出、适应市场、重在应用的原则。重点工程中的应用技术研究项目,要依托工程实体,解决关键技术问题。软科学研究要有前瞻性和较强的针对性,体现时代特征。新产品开发项目要有明确的市场目标和经济目标。
(三)有精干、稳定的研究队伍,良好的前期研究工作基础,必要的实验条件。
科技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应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协调能力。项目组成员应有较好的业务素质,可靠的时间保证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经费预算实事求是,申请手续完备,所需资料齐全。
第六条 科技项目一般由一个承担单位完成;确有必要时,合作研究单位不超过三个。课题组参加人员不得超过7人。
应用技术研究项目的研究时间一般在三年以内,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研究时间一般在一年以内。
特别重大项目不受本条限制。
第七条 根据我省交通事业发展需要,省交通厅于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受理下一年度的科技项目申请。
第八条 立项工作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采取会议、通讯或论证等专家咨询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项目立项与论证执行回避与保密制度。
第九条 科技项目立项程序:
(一)项目申报。申请单位填报《陕西省交通厅科技项目立项申请书》,并提交科技项目查新报告和相关专利查询材料。
(二)项目审核。厅管理部门对申报的所有项目进行形式初审,并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初步立项建议。
(三)计划下达。根据专家提出的项目立项建议,经厅管理部门处务会议讨论、主管厅长批准,编制下达陕西省交通厅《××年度科技项目计划》。
(四)对于科技含量较高、能解决共性问题的重要研究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的,要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
(五)开题论证。根据立项要求,项目承担单位编写《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厅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结论作为签订合同的主要依据。
(六)合同签订。按省交通厅制订的统一格式,由厅管理部门(省交通厅科技教育处 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和项目保证单位(主管单位 丙方)签订科技项目合同。
使用重点工程项目预算内经费和自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供与合作方签订的有关合作合同和详细的项目支出预算,作为科技项目合同的附件。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的科技项目,由第一承担单位负责签订项目合同。
厅机关各部门承担的科技工作项目,经分管工作的副厅长和主管科研的副厅长批准,由承担部门与科教处签订《陕西省交通厅科技工作项目协议书》。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条 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科技项目的征集、立项,编制交通厅年度科技项目计划。
2、组织与协调科技项目的实施,对在研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制定科技项目资金计划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4、组织项目鉴定(验收)、评审、报奖。
5、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工作。
(二)承担单位职责
1、按合同规定完成研究任务。
2、及时提交项目进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3、办理和提交鉴定(验收)、评审所需的申请书、技术文件及相关资料。
4、协助科技项目管理部门完成鉴定(验收)、评审和报奖的准备工作。
(三)主管单位职责
1、按合同规定,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日常管理与协调组织。
2、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配套经费。
3、为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4、承担科技成果推广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承担单位和主管单位须及时提出项目变更或中止申请,报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一)预定研究目标和内容发生重大变动,需要变更或中止实施的。
(二)实践证明预定技术路线不合理或发生重大偏差,达不到预期目标,需要调整变更或难以进行调整需要中止的。
(三)研究内容简单重复,或合同确定的主要研究内容已由他人率先完成的。
(四)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使合同无法继续执行的。
(五)合同各方一致同意变更或中止的。
第十二条 承担单位和主管单位每年11月30日前填报陕西省交通厅《科技计划项目进展情况报告表》,报送厅管理部门。
有阶段性成果的项目要及时将阶段性成果上报。
第十三条 管理部门依据合同,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科技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检查,协调处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 鉴定(验收)、评审与结题
第十四条 列入交通科技计划的项目必须进行项目鉴定(验收)或评审。
应用技术研究项目的成果鉴定(验收),参照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进行。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结题,根据国家《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采取评审、验收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承担单位会同主管单位及时填写《科技成果鉴定(验收)申请书》,并附项目研究报告(书面版和电子版)、查新报告、经费决算报告、用户意见及有关资料,与生产联系紧密的课题要提供技术应用指南(书面版和电子版),报厅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研究成果达到合同要求,文档齐全,项目承担单位或人员名次排序无异议,由厅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一般不少于7名)进行项目鉴定(验收)。
验收意见要明确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要在6个月内整改和完善资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两次验收通不过的项目,按撤销处理。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是指科技项目在实施中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鉴定(验收)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计、计算机软件以及专利、论文和专著等。
依据《交通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对科技成果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涉及国家机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执行,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填报《陕西省交通厅科技项目验收证书》,并进行成果登记。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所有实验记录、数据、报告等,在项目鉴定(验收)后,应及时整理归档,不得散失。
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评审的有关技术文件,分别由厅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按科技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题后3年内,厅管理部门和主管单位应对成果的鉴定、获奖、推广、专著、论文及其被引用的情况等实行跟踪管理,承担单位应根据成果应用情况对项目进行后评价,并及时报送上述有关材料和后评价报告,作为项目补充归档资料。
第二十二条 提出撤消或中止执行的项目,承担单位和主管单位应对已做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已取得的成果等进行总结,提出退还经费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并归档。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以及形成的知识产权,除以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或合同中明确约定外,授予承担单位所有。交通厅有权调用科技成果的技术数据、文件和图纸。
第二十四条 申请科技项目时,须进行专利及相关文献检索,拟定自主知识产权目标。项目执行过程中,承担单位须根据相关领域知识产权的发展动态,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措施,防止知识产权侵权。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管单位和承担单位有推广科技成果的责任,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为了强化成果推广、方便使用,管理部门将及时在网上发布与生产联系紧密的科技项目的技术应用指南。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交通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来源:
(一)交通部联合科技攻关项目资助资金;
(二)省科技厅科技项目资助资金;
(三)省交通厅的交通科技经费;
(四)重点工程项目预算内的科研试验费;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省交通厅科技计划资金使用范围:
(一)列入国家、交通部和省科技项目的配套经费;
(二)列入省交通科技计划项目的资助经费;
(三)省交通厅科技奖励资金;
(四)科研基础设施建设;
(五)专家咨询专项费用,科技情报费,科技管理等其他科技工作费用。
第二十八条 省交通科技计划资金须专款专用,明细核算,合理安排经费开支,严格执行有关财经规定。
第二十九条 合同签订一个月内,厅管理部门视项目性质向承担单位拨付合同总金额的30%,其余款项按合同和项目实际进展拨付。
重点工程项目预算内科研试验费支持的科技项目,其经费管理按上述办法执行,在厅管理部门办理经费划拨手续。
第三十条 承担单位在申请鉴定(验收)、评审时,应提交财务部门出具的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第七章 奖 励
第三十一条 对在交通科技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为了鼓励行业创新,激励科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省交通厅委托交通行业学会或协会设立交通科技优秀成果奖。
第八章 限 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满足以下限制条件:
(一)政府公务人员、离退休人员、申请单位的兼职科技人员不得作为项目的第一负责人(软科学项目除外),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不能担任非所学专业科技项目的负责人。
科技项目不设技术顾问。
(二)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申请人同期负责的科技计划项目(含负责主持的项目)不得超过两项,其他单位的申请人只能负责一项。
(三)未按规定完成交通科技计划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新的科技项目。
(四)不能有效组织研究工作,未取得研究成果且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的项目负责人,自结题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中止项目执行,必要时追缴部分或全部所拨经费。
(一)因执行不力、长期拖延,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使项目无法执行且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在立项后3个月内未能签订合同,无法落实合同条款规定,配套资金、依托工程和技术引进等条件不落实,拖延不报造成损失的;
(三)项目研究深度不能满足合同要求的或无正当理由没有完成项目合同内容的,经检查整改仍无明显改进的。
第三十五条 承担单位管理不善、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管理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撤消资助。
主管单位和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对在财务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情况,情节严重的,停止承担单位申报项目二年,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参加项目鉴定、评审、评估、验收工作的专家和科技项目的相关人员,未经承担单位许可,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向他人提供、转让有关技术资料、文件或商业秘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陕西省交通科技项目年度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除印章、签名外,本办法规定的所有报送材料均采用《陕西省交通厅科技教育管理系统》(http://125.76. 222.27:86)生成文档,网上申报的同时报送纸质文本。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陕西交通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