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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制定《陕西省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09-30 18:19:47 点击量:3734
 
 
    近日,为规范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和文明执法,省交通运输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超限运输行政执法具体情况,制定了《陕西省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以下简称《实施标准》)。
    《实施标准》包括五种超限运输的量罚标准,一是运输一般货物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二是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在公路上违反规定超限行驶;三是使用擅自改装或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四是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五是货物装载单位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实施标准》按照公正、公平、过罚相当原则,对涉及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了规范和细化,量罚标准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比如对车货总质量超限的,规定了14种情形的处罚裁量标准:(1)超过核定标准0.5吨(含0.5吨)以下的,予以警告;(2)超过核定标准0.5吨以上1吨(含1吨)以下的,处二百元罚款;(3)超过核定标准1吨以上1.5吨(含1.5吨)以下的,处五百元罚款;(4)超过核定标准1.5吨以上2吨(含2吨)以下的,处一千元罚款;(5)超过核定标准2吨以上3吨(含3吨)以下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6)超过核定标准3吨以上4吨(含4吨)以下的,处二千元罚款;(7)超过核定标准4吨以上4.5吨(含4.5吨)以下的,处二千五百元罚款;(8)超过核定标准4.5吨以上5吨(含5吨)以下的,处三千元罚款;(9)超过核定标准5吨以上6吨(含6吨)以下的,处四千元罚款;(10)超过核定标准6吨以上7吨(含7吨)以下的,处五千元罚款;(11)超过核定标准7吨以上8吨(含8吨)以下的,处六千五百元罚款;(12)超过核定标准8吨以上9吨(含9吨)以下的,处八千五百元罚款;(13)超过核定标准9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的,处一万元罚款;(14)超过核定标准10吨以上的,按照10吨罚款一万元,超出核定标准10吨以上部分,每超限1吨罚款二千元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实施标准》涉及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两个执法主体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实施标准》的施行不涉及处罚主体的变更,各交通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各自的行政处罚权,不得跨越执法门类越权对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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