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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质监站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发表日期:2009-06-17 00:00:00
点击量:1194
省高速集团,省交建集团,厅外资办,宝汉公司: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116号),为加强我省在建公路质量责任制的落实,现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必须按照《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平,促进我省公路交通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各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应根据国家和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责任制,明确质量目标和质量责任,细化质量责任追究环节,做到质量责任到人,确保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到实处。
三、2008年10月1日后新开工的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实施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工程开工后,各项目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中标单位进场人员资质情况的审查,并在1个月内将《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报主管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备案;建设期间的人员变更应在1个月内向主管质量监督机构报备。2008年10月1日前开工项目,请参照执行。
四、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的填写单位应对其真实性负责,项目法人单位要认真把好确认关、初审关、审核关等三关,并对其质量责任登记表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所有纳入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工作范围的单位请务必于2009年7月15日前报我站。
五、今后所有开工公路建设项目均应按本通知要求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长效机制。
附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116号)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主题词:落实 工程 责任制 通知
抄   送:省交通厅,各市交通局,各市质监站,各重点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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