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积极推进交通运输行业“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明电〔2008〕22号)和《国务院安委办关于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意见》(安委办〔2008〕8号)要求,我部决定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现将督查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
一、督查目的
通过开展督查行动,促进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交通行业开展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交海发〔2008〕8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继续深化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遏制交通运输行业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督查行动以交通运输系统企事业单位自查与交通部门和海事机构抽查、部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企事业单位自查时间为4月底至7月上旬。在企事业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各省交通部门和海事机构对本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时间为5月中旬至6月上旬。部将在6月中旬至7月中旬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专项督查。
三、督查内容
(一)基本内容。
1.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情况。
2.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
3.部关于“隐患治理年”及有关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4.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6.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7.安全基础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8.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事故和责任追究情况。
9.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10.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及预案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二)重点内容。
11.根据《通知》、《实施意见》和《交通部关于开展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 “回头看”的通知》(交海发〔2008〕57号)、《2008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厅质监字〔2008〕48号)等文件要求,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
12.老旧客滚船、油船、危险品运输船的安全及运行状况;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保养、配备情况;通航密集区、交通管制区、事故多发水域航行安全隐患整改和管理措施情况;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情况;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及长效机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13.大型临时工程、长大隧道、高墩大跨桥梁及高边坡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预防隧道施工涌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措施落实情况;现场安全防护和人员安全防护情况。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安全督查要与部《关于开展2008年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33号)的有关要求相结合,避免重复检查。
14.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管情况;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治理和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监管的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细化工作方案,精心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亲自深入一线开展督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位的责任,组织开展好本单位自查工作。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要将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与“隐患治理年”第二阶段工作要求相结合,与交通行业开展的各项专项活动和日常工作相结合,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务求实效。要及时将督查情况通报当地政府,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反馈督查意见,并要求明确责任人,限期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
(三)广泛宣传,形成声势。各地区、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结合“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开展,教育引导交通系统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自查不认真、走过场,或者督查不力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公开曝光。
(四)加强信息报送,做好总结。各地区、各单位要加强信息报送和信息沟通,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运用典型推动工作。要及时向部报送专项行动简报,每月20日前向部报送阶段工作小结,并于7月30日前上报本地区、本单位督查行动总结。联系人:朱可欣;联系电话:010-65292685;传真:010-65292882;电子邮箱:zhukexin@msa.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