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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路交通事业发展中心关于船舶检验证书超期和异常船舶的核查报告
来源:办公室
发表日期:2024-10-21 14:38:46
点击量:191

省交通运输厅:

部海事局《关于通报2023年度“检验证书超期和异常”船舶信息的函》(海船检〔2024〕358号)反馈了我省检验证书超期和异常船舶清单,为进一步强化水路交通源头管理,集中治理船舶检验证书超期和异常船舶,保障船舶安全适航,保障我省水上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检验证书超期和异常船舶管理的通知》(陕交函〔2024〕388号)。自通知下发至今,船舶检验证书超期和异常船舶数量明显下降,整治活动取得显著成效。现将核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强化认识,及早部署

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明显成效,存在船舶检验证书超期和异常船舶的相关地市交通运输局成立了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明确了责任部门和分工;召开了专题座谈会,分析了辖区内检验证书超期和异常船舶形成原因及对策,并做了动员部署;组织人员通过业务系统比对方式,动态梳理出辖区内证书超期和异常船舶清单并分发各区县,以便市、县两级水上监管部门对照清单排查船舶去向并督促整改。

(二)强化宣传,落实责任

各市、县水上交通监管部门利用多种手段,积极排查检验证书超期和异常船舶;利用网站对无法明确具体去向的船舶进行公示公告,督促相关船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主动联系船籍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船舶去向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强化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各市、县水上交通监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利用船舶现场检验和船舶安全检查方式,督促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检验证书超期和异常船舶主动申请检验,对灭失或已拆解船舶进行注销。

二、造成检验证书超期和异常船舶原因及应对措施

部海事局反馈我省超期和异常船舶数量346艘(详见表1)。自核查活动开展以来,检验证书超期和异常船舶数量从346艘下降到216艘,休眠、停运未申请搁置检验船舶129艘,灭失、拆解未办理注销手续船舶50艘,其它原因造成超期和异常船舶37艘。

表1:

地市

核查前(艘)

已检验完成(艘)

未申请搁置检验(艘)

未办理注销(艘)

其它原因未检验(艘)

西安

41

16

14

6

5

安康

301

110

115

44

32

咸阳

4

4




(一)检验证书超期和异常原因

1.水上安全执法缺位。水上交通执法部门对辖区内船舶监管未做到全覆盖,船舶检验机构、船舶登记机构、水上交通执法部门未充分使用水上交通安全信息共享共治信息通报机制,导致检验证书超期和异常现象长期存在;

2.船舶检验条件不足。沿江公路基础施舍的改善导致传统渡口渡船渡运量急剧下降,渡船经营人不在申请渡船检验,渡船拖离上岸,渡船因检验条件不足,船舶检验工作停止;

3.因船舶灭失,拆解未能注销。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法律法规意识淡薄,船舶灭失或已拆解未能及时到登记机关和检验机构申请注销;

4.航运市场的萎缩,船东主动放弃检验。随着汉江,黄河流域砂石资源的减少,市场的萎靡,营销方式的转变,以砂石为主要运输资源的釆砂,运输船舶船东未申请搁置检验,导致部分釆砂,运砂船脱检。

(二)应对措施

1.加大法规政策宣传,强化安全意识。水上交通执法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应主动向船舶所有人宣讲相关法规,使船舶所有人意识到检验证书超期和异常的危害性及惩戒措施。

2.强化联合巡河,做到齐抓共管。为巩固检验证书超期和异常船舶核查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各地市交通局应不断健全工作机制、着力夯实各方责任、着力加强联合监管、强化联合巡查,进一步实现证书超期和异常船舶遏增量、减存量的目标任务。

3.完善船舶信息,压实主体责任。各地市对摸排的船舶按照“一船一档”原则完善船舶信息,明确船舶的运营现状(航行或停航)、锚泊地点、锚泊情况、联系方式及船舶证书信息等内容。建立与长期停航船舶所有人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联系沟通。充分利用现场宣传、会议宣贯、安全预警等方式,宣传长期脱检、停航船舶存在的安全风险、违法违规的后果,引导船舶所有人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压实主体责任并主动申请搁置检验;

4.加大执法力度,推动船舶注销、拆解。对摸排中发现的船舶,各地市采取逐个重点突破的工作方法,持续加大执法力度,推动船舶沉没、拆解船舶所有人自行注销。

5.强化责任意识,完善人才队伍体制的建设。船舶检验是水上安全监管的第一道关口,各船舶检验机构一是应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确保验船队伍稳定,二是要持续招录专业技术人员,强化辖区验船人员统筹管理,加强业务学习,提升岗位适任及创新能力。

 

                     陕西省水路交通事业发展中心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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