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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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驾校王俊涛
网民您好!接到您投诉西安盛源王俊涛驾校问题,我局立即安排,及时处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经核查,网民于2019年从咸阳转入到西安司法驾校,属于异地转入培训考试,档案落入西安司法驾校(现更名为万通驾校),在盛源驾校考场考试。为切实保障学员利益,行业管理部门积极联系万通驾校负责人,要求驾校联系网民,妥善处理。经协调,万通驾校向网民退还了部分费用,因网民工作原因其重新选择了驾校进行培训考试。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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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四运期间,危化品道路运输是按照时间节点必须暂停上路还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办理通行证?
你好,十四运期间全省危化品运输车辆分时段实施交通管制,第一个时段从9月13日零时至17日24时,限行5天。第二个时段从9月25日零时至28日24时,限行4天。具体管制措施,详见由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三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和残特奥会期间实施危化品运输车辆交通管制的公告》或咨询企业所属辖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警部门。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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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公路工程造价信息价查询
陕西省公路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信息每月公开发布,请登录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目查询。如有疑问请拨打省交通工程造价中心029-8886921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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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资格证办理
您好。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办〔2020〕66号)要求,我省于2021年3月1日起取消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对于在3月1日前取得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申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由符合培训资质的驾驶员培训机构按照《货运教学大纲》,对驾驶员组织开展道路货物运输从业相关知识的培训并进行结业考核。驾驶员凭《结业证书》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对于3月1日后申领相应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由符合培训资质的驾驶员培训机构按照《货运教学大纲》开展培训并进行结业考核。驾驶员凭《结业证书》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 经与本人进行电话沟通了解,本人应在其培训的驾驶员培训机构(驾校)取得《结业证书》后,凭《结业证书》和机动车驾驶证到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办理申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业务。具体业务办理详情请咨询渭南市交通运输部门。陕西省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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绕城高速部分车辆车速过慢
您好,建议您向公安交警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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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口左转车辆抢行
你好,你反映的问题属于公安交警部门管辖范围,请向公安交警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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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铜一级公路—高陵区颐和盛世小区段设置区间测速
你好,你反映的问题属于公安交警部门管辖范围。请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咨询办理。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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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苗车辆返程时需要交通行费吗
尊敬的张先生,您好: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新冠病毒疫苗货物运输车辆免费不停车便捷通行服务工作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1〕48号)精神,对持有《新冠病毒疫苗货物道路运输调运单》执行新冠病毒疫苗货物运输任务的车辆,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省高速公路收费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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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出行难
网民您好!接到您反映增开西安至周至公交线路的问题,我局立即安排,及时处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周至县城与西安主城区距离约70公里左右,远超出常规公交线路开设距离。另外,公交车辆通行道路主要为市政道路,且允许乘客站立,为保障乘客及行车安全,公交车辆时速较社会车辆更低,公交线路运营时间大大增加。同时,西安主城区与周至县城的连接道路包含国道、高速等公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交车辆在国道、高速等公路行驶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暂时难以开通西安至周至的公交线路,恳请您的谅解!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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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乱收费,恐吓乘客
您好,经核查,陕KT1106出租汽车驾驶员按照出租汽车运价标准收费5元,但运营服务不规范、言语不当。已责成定边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对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并作出深刻检查。该驾驶员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经与投诉人沟通,取得谅解。感谢您对交通运输工作的支持与关注!如您对咨询的问题仍不清楚,请拨打电话0912-3688102。榆林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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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交运函〔2018〕325号有更新了吗
您好,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20〕1028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21〕467号)等文件要求,省交通运输厅分别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陕交函〔2021〕429号)和《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的通知》(陕交函〔2021〕583号),要求全省各市(区)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辖区道路运输企业“两类人员”考核工作,尽快完成考点设置,完成“两类人员”摸底统计调查,加频加密考核场次安排,确保我省“两客一危”企业及普通货运企业“两类人员”于11月底前通过考核。截至目前,我省“两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水平考核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省道路运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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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不允许未打疫苗人员乘车
网民您好!接到您反映蓝田县602路公交车不允许未完成疫苗接种人员乘车问题,我局立即安排,及时处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为加快未接种新冠疫苗人员尽快接种疫苗,提高蓝田县新冠疫苗接种率,安排蓝田县公交公司在检查乘客健康码的同时,检查疫苗接种情况,对未接种人员提醒尽快接种新冠疫苗。蓝田县公交公司602路部分工作人员,未完全领会相关精神,以个人行为禁止未完成疫苗接种人员乘坐公交车辆,给部分群众出行造成不便。我局立即责令蓝田县公交公司进行整改,要求公交公司及时提醒未接种新冠疫苗的乘客尽快接种疫苗,杜绝发生未完成疫苗接种人员禁止乘坐公交的情况,并对公交602路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提升服务水平,为广大群众出行提供优质服务。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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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包年问题咨询
张阳先生,您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留言收悉。现就您提出的“河池寨至三星段高速公路实行绕城高速年费包缴政策”问题答复如下。 目前河池寨至三星段高速公路不具备实行年费包缴的具体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是不符合公路收费有关规范。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车辆通行费的基本征收模式是按次收取,任何形式的包缴或加入其他收费项目一并收取的形式,不在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条款内。同时,2019年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8号)中明确要求“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省不得以任何形式制定出台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绕城高速的包缴政策的实行,是西安市政府与陕西省交通厅协商,经由省政府批准后,为缓减西安市区道路拥堵而采取的临时措施,扩大年费包缴实施范围在政策上缺乏依据。 二是要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河池寨至三星段高速公路作为G5京昆高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全国高速公路联网通行的重要职能,其沿线收费站设立及收费,既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也是企业的正当权益,理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同时,无论“年票制”收费的价格定在多少,都做不到既不损害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的利益,又能照顾广大车主的利益。 同时,您提出的“高速收费改革后该路段费用增加”情况,按照交通运输部工作要求,全国2020年1月1日取消了各联网省市省界收费站,按照新计费规则,车辆通行费实行分段计费,现金缴费通行费计费精确到元(ETC缴费精确到分),较取消省界收费站前的“以2.5元进位取整”收费更加合理。 感谢您对我省公路交通事业的关心与支持!陕西交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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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隐患导致安全事故
尊敬的用户: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省交通事业的理解和支持,经与路段核实,您反映的车辆受损问题已得到妥善处理,损毁的排水管道也进行了更新加固,目前路段已安排专业人员对该桥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省高速公路收费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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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外环高速东段
根据最新消息,西安外环高速东段已列入交通运输部十四五规划。该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初步完成,陕西交控集团已组织专家进行了内审,预计7月份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查。根据工作计划,该项目预计2023年底前开工建设。交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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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安B证注销审理
你好,我厅只负责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负责管理陕交安编号的证书,晋交安B(19)G00840,是山西省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请咨询当地主管部门。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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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对乡村道路宽度的明确要求
根据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通村通组公路建设标准及相关要求的通知》(陕交发﹝2018﹞308号)和省公路局《关于加强全省通村通组公路和通村公路“油返砂”整治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陕交发﹝2018﹞167号)文件,建设标准为“通村通组公路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咸阳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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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车辆限行
你好,城市道路限行是公安交警部门管辖范畴,请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咨询了解。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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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汽车二级保养
您好,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从未被取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9年第19号令)规定,一是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由强制维护变成了自主维护;二是主体责任人变了,道路运输经营者是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交通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 省道路运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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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能力评估
您好!按照交通运输部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促进驾培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省运管局(现已更名为“省道路运输中心”)于2018年对陕交运发〔2012〕47号文件相关工作主体、内容及工作程序进行了调整,并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陕交运函〔2018〕173号),由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2013)的开业条件,对辖区新增驾培机构以及驾培机构教练培训场地变更等许可事项予以核定,并向辖区交警支队报备核定结果。具体核定工作程序及内容请详询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当前,交通运输部正在研究修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待正式印发后将按照最新规定执行。省道路运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