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检查考核细则》(试行)
来源:省公路局养护处
发表日期:2014-06-19 17: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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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行业监管,提高服务水平,按照省交通厅《陕西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和近期省厅有关高速公路服务区会议精神,省公路局结合我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陕西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检查考核细则》(试行),现随文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按照本《细则》及有关要求,制定详细的服务区管理制度,于12月8日前报省公路局。
    二、各单位按附表要求于12月8日前将全省已通车运营高速公路服务区基本情况上报省公路局。
    三、各单位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省公路局养护处。
    联系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029-88408552
    电子邮件:caucq@163.com
 
附件: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基本情况汇总表

陕西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检查考核细则(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管理,完善高速公路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陕西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陕西省公路“好路杯”竞赛活动考评办法》、《陕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监督检查考核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运营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的设施、设备管理及经营服务活动。
新建高速公路从通车之日起,其服务区即纳入检查考核范围。
第三条 省公路局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行业监管工作,按照省交通厅要求对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服务进行检查考核,对服务区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所属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建设、经营、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必须做到功能适用、设施完好、买卖公平、秩序良好、服务周到、安全卫生、秩序良好、环境优美、富有地方特色。各种设施应按有关要求进行维护,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五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经营、规范管理的原则为司乘人员提供优质、完善的星级服务,有条件的服务区积极开展ISO质量体系认证。要把高速公路整体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最大化,实现服务区持续稳定发展。
第六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应不断完善服务功能,为过往车辆和司乘人员提供停车、休息、加油、汽车修理、餐饮、购物、住宿、入厕、通讯、夜间照明等服务,积极开拓物流信息、路况、气象信息查询、应急医疗、电子商务、手机充电和休闲、娱乐等服务。
第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管理与经营分离原则,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对服务区的管理。服务区应实行专业化管理,鼓励自主经营,禁止整体向社会承包。
第八条 服务区的公共性管理指对免费向司乘人员提供的停车、入厕、信息查询、环境卫生等服务的管理。
第九条 服务区公共部分应安装监控设施,配备保安人员,指定专人管理消防设施及设备,确保及时有效地制止、处理服务区内的社会治安问题以及各类影响服务区秩序、环境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检查、考核与评比
 
第十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检查考核采用百分制的计分办法。考核经营管理、公共性管理、安全管理及监督管理四个方面。经营管理40分,包括经营单位资质、经营服务、人员培训、餐厅、商店(超市)、公用电话、加油站、汽车维修、客房等9项内容;公共性管理35分,包括停车场、道路等设施完好情况、卫生间(公厕)、信息服务、绿化、环境卫生5项内容;安全管理10分,包括保安人员、消防设施2项内容;监督管理15分,包括社会监督、企业自检2项内容(评分标准详见附表)。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服务区管理制度,建立逐级考核体系,并按照有关标准对所辖服务区进行检查,检查频率应不少于每季度一次;服务区管理部门对服务区的检查频率应不少于每月一次,督促落实问题整改,及时处理顾客投诉等;服务区管理人员对服务区经营、服务、管理情况自检频率应不少于每月一次,并及时落实问题整改。
第十二条 省公路局对高速公路服务区检查考核结合季度检查、年终检查、目标责任考核以及“好路杯”竞赛活动考核一并进行,以明查和暗访,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所有运营服务区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省公路局在进行季度、年终检查时,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向检查组提供下列资料:本单位辖养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服务、管理情况的总结材料及季度自检材料,服务区管理部门提供月检查资料及所检服务区的内业资料等。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对下列情况之一实行一票否决制。(1)未建立服务区质量管理体系的,(2)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3)发生重大油品、食品质量责任事故的,(4)受到省(市)级新闻媒体曝光核实的,(5)经省交通厅、公路局通报批评未限期整改的。
第十五条 省公路局检查结束后,将检查结果与季度养护管理检查、年终养护管理检查情况一并进行通报,或根据检查考核情况进行专项通报,通报抄送省交通厅,省交通厅将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罚。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陕西省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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