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设计变更程序,严格控制工程投资,确保工程实施达到预期效果,依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结合我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干线公路(包括经省公路局批准的按普通干线公路标准列养的县道和专用公路)养护工程。本办法所指的公路养护工程包括:路面大中修工程及路面预防性养护工程、路网结构改造工程(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危桥改造工程、隧道整治工程、灾害防治工程)、水毁修复工程、公路养管用房新(改)建工程、绿化工程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应维护养护工程设计批复的严肃性,严格按照批复的设计方案和工程内容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变更。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养护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养护工程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有利于控制或降低工程造价、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利于加快工程进度、有利于运营管理、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
第二章 设计变更分类
第六条 养护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工程位置、路线及里程调整;
(二)影响安全的关键性技术方案、结构工程结构型式、挡护型式发生变化,单个项目挡护总体工程量减少;
(三)路面结构层及路面结构类型变化、路面厚度减少,单个项目旧路面病害处治总体工程量减少10%及路面每个结构层总体工程量减少5%;
(四)新建桥梁结构形式、孔数、孔径、宽度变化的,桥梁、隧道加固维修主要工程内容取消、主要受力构件加固方案变化的,单个项目新建涵洞减少一座及以上的;
(五)单个项目护栏总长度累计减少的或护栏防护等级降低的;
(六)单个项目排水、平交道口整治、过村镇路段路宅分家、标志、标线、绿化等沿线设施减少该类总体工程量30%的;
(七)变更后总费用累计超过原预算批复的。
单个项目是指设计批复中单独一个预算表所列的项目;重大设计变更之外的均属于一般设计变更。
第三章 设计变更审批
第七条 养护工程设计变更执行分级审批制度。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单位组织项目管理机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养护运营单位充分论证后,向省公路局提出设计变更申请,经省公路局批准或认可后方可组织实施。一般设计变更由各项目法人单位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由项目法人单位审批。
第八条 设计变更基本程序:论证确认-提出变更申请-研究批准-组织实施。
重大设计变更基本程序:
(一)项目法人在设计单位完成变更设计,组织项目管理机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养护运营单位、充分论证审核后,填写“养护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申请表”(附表1-1),并向省公路局上报正式文件请示;
(二)省公路局对上报的重大设计变更申请会同相关处室进行研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如有必要),研究审查通过后以正式文件审批;
(三)项目法人单位在收到省公路局正式批复文件后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实施;
(四)项目法人单位更新“养护工程变更设计台账” (附表2)。
一般设计变更基本程序:
(一)项目管理机构在设计单位完成变更设计,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养护运营单位、充分论证审核后,填写 “养护工程一般设计变更审批表”(附表1-2);
(二)项目法人单位对提交的变更申请进行研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如有必要),研究审查通过后签发“养护工程变更设计审批表”;
(三)项目管理机构在收到批准的变更申请后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实施;
(四)项目法人单位更新“养护工程变更设计台账”。
第九条 养护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养护工程重大变更设计请示(正式文件);
(二)“养护工程重大变更设计申请表”或“养护工程一般变更设计审批表”;
(三)设计变更说明(主要阐述设计变更提出过程、变更理由和论证材料);
(四)原设计相关图纸和批复文件,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
(五)变更工程量计算、单价确定、费用计算表、费用变化对照清单;
(六)其他材料。
第十条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它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专家评审或补充调查完善设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四章 设计变更实施
第十一条 变更设计原则上由养护工程的原设计单位承担。如由于设计质量问题造成的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单位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变更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或委托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变更的勘察设计费用,如属原设计单位由于设计不合理、不完善等原因造成的,由原设计单位承担;由于设计标准及规范变更、地质变化等非设计单位原因造成,由项目管理单位承担;对施工单位为了方便施工而提出的不降低技术指标,不降低工程质量的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原则上由提出设计变更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章 设计变更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设计变更原则上须控制在批复的施工图预算范围之内。设计变更后总费用累计超过原批复预算的,需按有关规定及时调整计划(重新申请立项),待计划落实后再申报变更。
设计变更在预算内需增加的费用,应按照以下顺序列支: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项目取消或数量减少结余费用;
(二)招标费用中的暂定金;
(三)批复的施工图预算与招标的结余差额;
(四)预备费。
第十四条 养护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认定结余资金,由省公路局调整计划收回。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肢解设计变更,不得工程实施后再上报变更。对肢解设计变更、未经审批或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项目,不得进入工程决算。情节严重的,将暂停项目执行。
第十六条 由于养护工程管理、施工单位的过失引起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由相关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且下年度不得承担养护工程管理(针对养护工程管理机构主要人员)、施工任务。
第十七条 由于设计质量原因造成变更较多、费用增减大,或造成经济损失的,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变更引起费用超建安费额度扣减设计及咨询费用,并追究相关责任。
由于设计单位自身原因造成重大设计变更的,省公路局将根据情况进行通报处理:
(一)一年内造成3次及以上重大设计变更的,该设计单位1年内不得进入陕西公路养护行业市场。
(二)已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设计单位赔偿一定额度的工程损失费用,并在3年内不得进入陕西公路养护行业市场。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项目法人单位责令改正;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列入养护工程黑名单,并在3年内不得进入陕西公路养护行业市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陕西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陕公路发〔2008〕3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