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本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机动车驾驶培训,营运车辆限载、超载、违章处罚以及专业运输单位责任等方面做了严格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涉及人、车、路三方面,其中驾驶员驾驶技能、职业道德、安全意识是重要因素之一,对机动车驾驶培训实行资格管理,是从源头上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措施。为此,《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一是机动车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二是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同时,该法还规定了严格的禁止行为,即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参与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当前,道路运输经营者为谋取非法利润,客车人货混装、货车非法载客以及客货车辆超载等严重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已成为重大交通事故的首要原因。为此,《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一是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二是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同时,对违法行为做了处罚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同时,该法对饮酒、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行为作了特别的处罚规定:一是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二是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为强化专业运输单位对所属营运车辆的安全管理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一是运输单位的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和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是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交通部于200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颁布了《公路监督检查专业车辆管理办法》(交通部2002年第6号令):公路监督检查专业车辆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公路监督检查时使用的专用车辆,其标志包括车辆颜色和文字标识,示警灯包括顶灯和发声器。 (魏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