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货物运输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开始施行。
据了解,今后货运业发票的印制、领用、开具、缴销等均由地税机关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开票纳税人的发票由主管地税机关或中介机构代开;税务机关将对货运业自开票和代开票纳税人实行认定和年审制度;运输单位自行开具的运输发票、地方税务局及中介机构代开的运输发票准予抵扣,其他单位代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发票不得抵扣;纳税人取得的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要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该清单和规定的申报资料一同报送。
目前全国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已经启动。从去年12月开始,大部分地区的交通和税务部门将联合对当地道路货运业户进行审验,同时按“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分别予以认定。
从2003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局还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所有运输发票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比对,凡比对不符的不予抵扣。
(局政办室)
摘自《陕西运政信息》2004年第2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