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在部分运输车辆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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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4-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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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批准同意了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厅《关于在全省部分运输车辆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有关问题的请示》,决定在我省部分运输车辆上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本次安装的范围控制在营运客车(不包含城市公交车辆、出租汽车)、半挂货车、重型货车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范围内。此项工作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实施细则之规定,在借鉴兄弟省、市先进经验做法的基础上逐步开展起来的。
安装记录仪工作的第一阶段从2005年4月开始,计划用半年时间,首先在核定座位数为19座以上(含19座)营运客车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范围内开展。待条件成熟且相关管理措施完善配套后,再行全面推广;2005年7月1日后,对新购从事营运的19座以上(含19座)客车(不包含城市公交车辆、出租汽车)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安装行驶记录的,交通、公安部门不在为其办理营运及安全准运手续,车辆不得进入运输市场。
为保障广大经营业主的利益,确保此次安装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省实际,本次记录仪安装工作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GB/T19056-2003),确定3-5种品牌的汽车行驶记录仪供相关运输企业、车辆业主自行选择。同时已报请省物价部门建议对汽车记录仪产品安装实施最高限价。
( 局信息中心 张渭)
摘自《陕西运政信息》2004年第11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