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经省人大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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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6-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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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3日上午,《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经省十届人大第23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除直辖市以外,全国第一部省级出租汽车客运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分总则、市场准入、经营管理、营运管理、监督和投诉、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六十条。该《条例》除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企业与管理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外,对企业与员工或承包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权利义务关系也作了专门规定。该《条例》充分进行了人性化设计,具有鼓励发展、打破限制、减轻负担、强化管理的特点。该《条例》以法规授权的方式,规定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管理出租汽车客运,实行总量控制制度,经营权配置实行招投标制度,经营权有偿使用出让金专项用于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范并限制经营权转让行为,取消了对个体和自然人投标资格的限制,突破出租汽车改装为天然气出租汽车的政策障碍,打破单独针对出租汽车设定禁行路线的规定,建立服务质量考核的综合评价体系,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法经营设定重罚,并提供了处理的保证措施,重视协会建设。

该《条例》的出台,为陕西省全省出租汽车客运发展和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是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对全省出租汽车客运的全面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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