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陵县运管站切实规范运政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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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5-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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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市场监督,依法行政,塑造运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规及党纪政纪的要求,结合实际,近日,高陵县交管站从执法程序、执法形象、执法行为、执法文书制作等方面详细制定了交通行政执法八条规定。该规定要求执法人员执法时应遵守公开、公正、高效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自觉维护运政执法的严肃性。在运政执法中严格做到四点要求:1、在执法工作中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衣帽整洁、仪容端正、仪表整洁、举止得体。2、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服务热情、用语文明、团结协作、服从管理、遵规守法、秉公办事、文明执法、依法执法、程序执法、廉洁执法。3、在监督执法过程中要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在涉及到政策界限不清、重大事件、暴力抗法等问题时要及时请示报告,在组织的专项监督执法活动中,要有专题总结汇报。4、遇到无法规依据、界限不清的违规车辆应视其为合法经营者。在执法工作中,运政执法人员要做到“十不准”:(1)不准无执法依据超越权限执法,以个人意志代替法律,违反执法程序执法:(2)不准擅自减免或提高罚款和不按处罚标推处罚。 (3)不准有意拖滞处理违法案件的时间。(4)不准违法实施扣证、扣物。(5)不准不出具正规的处罚票据。(6)不准徇私枉法、刁难、打击报复行政案件当事人、举报人或投诉人。(7)不准接受相对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8)不准为相对人开脱责任、暗通信息、干扰案件处理。(9)不准将执法装备、证件借与非执法人员或利用执法装备办私事。(10)不准在执法工作中。不认真负责、不遵守纪律、不服从管理及擅离职守,推诿扯皮影响整体执法工作。
在处理行政执法案件中要以法规规定立案。建立案件责任追究制度,谁办案谁负责。为了确保此规定能够顺利实施,对违反此规定的集体行为要追究负责人的责任,对违反此规定的个人行为的追究个人责任,经站务会研究,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经济赔偿,调离工作岗位或休岗处理。
(苏 艳 陆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