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开始换发2006年度客运车辆《进站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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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6-03-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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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规范进入西安市区营运客车的停放和发车秩序,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39号令《西安市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办法》规定,结合2006年度道路运输业综合安检,西安市开始换发2006年度客运车辆《进站证》。
     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要求,凡进入西安市市区的营运客车,不分籍和隶属关系,均须换发和办理进入西安市各汽车客运站场的《进站证》,方可进站经营和安排客运班次。《进站证》换发与2006年度道路运输业综合安检工作同步进行。
    这次换证原则上以2005年度进站车辆办证为依据,在保留各站原有车辆的基础上,对同一线路3辆以下停、发于几站的车辆进行归整,临时站场仍使用临时《进站证》。西安籍的客运车辆在2006年度道路运输业综合安检合格后,提供“道路客运班线许可证明”和“道路运输证”直接换发新版《进站证》;外阜籍客运车辆填写《西安市营运客车进站(新增、换证)申请表》,并按表注要求提供相关有效资料.《进站证》由市运管处统一打印,各站场运管驻站员领取发放至单车。
    新增车辆进站证的办理仍按“一车一证、一线一站、按流向进站,”原则进行。由经营者在市运管处领取《西安市营运客车进站(新增、换证)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后,提供相关有效资料报市处,市处核定站场后,开据《营运客车进站通知单》,办理《进站证0。经营者持《营运客车进站通知单》到核准站场运管驻站员处领取《进站证》,汽车站场凭《进站证》为进站车辆合理安排班次。
    《进站证》丢失或污损需要补办的,由经营者写出书面补证申请,经驻站运管员核实签字后,报市运管处补证。
    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重申:各客运站场不得擅自接纳未办理《进站证》的车辆进站经营。营运客车必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办理《进站证》,在市区内必须按照《进站证》核定的行驶路线运行,通过规定的运政稽查站进出市区,并自觉接受运政稽查站查验,违者按规定查处。

                                                                    (姚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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