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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关于运政部门以权谋私
内容:
强烈要求取消所谓的二级维修,修理场只是修理单位,不是检测单位,行驶证要上交交警指定的检测线一次,营运证要上运政的检测线一次,已属重复检测。 我们知道,十八大提出减少行政审批,但是我们城固的运政部门利用营运证的审验权力与修理厂家联手勾结,借二级维修之名,谋取私利,对广大车主的车辆强拆修、强收费,严重的侵犯广大车主的合法权利、利益,给广大车主制造麻烦,并造成车辆不必要配件损坏,经过这一年的所谓二级维修,想来不少同为司机的朋友们深有体会,所谓的二级维修只不过是城固运政与维修厂强修强收费的借口,对广大车主的车的四轮,不论有没有问题,都要拆下来再装上去,强行收费,好比人到了医院,有没有病也要强行做手术,还要收取手术费用一样荒唐可笑!!! 为维护广大车主的合法权益,对城固运政特许修理厂的强修强收费予以立即停止,对修理厂不开税票偷逃税款的行为给予依法制裁,对所谓的二级维修彻底取消,对无故多收广大车主的费用退还车主。 部分受害车主联系电话:蔡小波****************** 陈福建****************** 张虎金****************** 张小路****************** 张志华****************** 张宝来****************** 陈斌 ****************** 王明杰****************** 李坤****************** 田宏****************** 梁天福****************** 曾建东****************** 陈月生 ******************
时间:
2014-01-15 14:33:10
回复单位:
厅办公室
回复时间:
2014-01-20 08:39:57
回复内容: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经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国务院颁布的《道路运输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此项制度强调了预防为主和强制执行的原则,目的在于保持车容整洁,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防止车辆早期损坏,从而保证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延长其使用寿命,保证交通运输生产安全,降低车辆的运行消耗与维修费用,减少车辆的噪音与排气对环境的污染。从投诉反映问题来看,汉中城固修理厂能严格执行维修工艺规范,没有漏项、减项,没有违背政策法规。汉中市运管处应加强维修企业、客货运企业及维修从业人员、客货运驾驶员业务培训,提高维修从业人员水平。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大车辆二级维护日常监管,杜绝营运车辆带病上路,确保我省道路运输公共安全。
我省执行的车辆二级维护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12年第8号令
   第三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客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客运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路检路查项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012年第1号令
  第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货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路检路项目。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2001年第4号令
   第五条  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日常维护是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一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
   二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企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啼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二级维护必须按期执行。
    第十八条  车辆二级维护出厂前,须进行竣工检测,并由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员审验合格后,签发出厂合格证。维修企业应开据统一规定的汽车维修项目、费用清单和结算凭证。
    第二十一条 对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的监督应在车站、货场和车辆所属道路运输经营业户驻地进行。对达到二级维护里程或间隔时间的车辆,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应自觉按时维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及时督促道路运输经营业户按时维护。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年度审验时应出示车辆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已审核备案的除外)。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05年第7号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陕西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实施办法
陕交发[2002]117号  
    第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间隔周期及有关规定如下:
    (一) 道路运输车辆一、二级维护间隔周期参照国标GB/T18344-200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附录A主要车型维护基本作业规程规定的车辆合理维护周期执行。
    (二) 对于不便用行驶里程统计、考核的车辆,可用行驶时间间隔确定一、二级维护周期,一级维护不超过30天,二级维护不超过3个月,二级维护必须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新车自走合维护出厂之日起执行二级维护间隔周期规定。
    (四)汽车经整车大修作业,可视为进行了一次二级维护。
   
    第十一条 承接二级维护作业的汽车维修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或本省颁布的二级维护工艺项目及技术要求,不得漏项、减项作业。并由专职汽车维修质检员签发省级运政管理机构监制的竣工出厂合格证。
    联系人:维修管理处陈登登   8732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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