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你好,来函已收悉,现回复如下:1.陕交函〔2016〕475号文系我省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交办公路〔2016〕66号)文件做出的相关具体规定。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交办公路〔2016〕66号)明确规定适用范围为: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M20-2011)、《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 M21-2011)、《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局部修订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83号)、《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以及《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等公路工程计价依据的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的编制和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86号公告,上述公路工程计价依据已废止。
2.目前公路工程材料运杂费按照现行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3820—2018)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第3.1.2条规定:通过铁路、水路和公路运输的材料,按调查的市场运价计算。陕西省交通运输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