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1983年西安铁路局工程大队四段四队(工作地点西乡)工人莫仕泉病世,原单位文件明确:给予遗属姚承菊(妻子)及子女莫述斌、莫述荣生活困难补助,子女抚养至18岁,标准为每月人均1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每季度通过邮局寄发。1987年我母亲再婚,西安铁路局工程大队以我母亲再婚为理由,停发莫述斌、莫述荣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前几天看见一个补发80年代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案例,才知道我和弟弟权益在当时受到侵害。两个诉求:一是依法依程序在哪里查阅复印父亲当时病逝后处理的相关档案依据;二是主张补偿我和弟弟莫述荣应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待遇。恳请贵厅执行陕西省执行民政部财政部〔民发(1980)5号〕文件及后续增加待遇相关文件。莫述荣******************,莫述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