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张先生,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针对您反映问题,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故张先生所述的车辆属于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 489-2019》3.1载客汽车: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人员的汽车,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以载运人员为主要目的的汽车,所以张先生所驾驶的四轮汽车划分为微型小型1类客车(车长小于6000mm且核定载人数不大于9人的载客汽车)。
依据陕政函〔2020〕9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108国道禹门口黄河大桥及引线工程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对我站1类客车的通行费收费标准批复为5元/次,不存在乱收费情况。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若您对回复情况不满意,请与中交韩城黄河大桥有限公司收费站联系,联系电话:0913-521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