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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关于陕西警车在陕西本省高速公路行驶被强制收费的问题
内容:
我是陕西省兴平市公安局民警,因工作需要,于5月27日驾驶警车从陕西前往宁夏办案,从宁夏下高速时,宁夏的收费站在扣除了陕西境内的通行费用后,收取了197元的通行费。然而,但当我们5月28日从宁夏盐池返回陕西,从兴平出口下高速时,却被强制收取了362元通行费。经收费员查询:其中只有4元是在宁夏产生的费用,其余的358元是由陕西省收取的。为何我们先一天出去时,宁夏都能减免陕西段的警车通行费,而我们陕西本省却不予减免?请问:本省的警车执行公务期间,在本省的高速路上通行,也需要交费吗?据我所知,近期陕西已经有很多警察在出差办案过程中,遇到了类似的多收费问题,希望相关部门给予答复!
时间:
2020-06-02 15:44:36
回复单位:
省高速公路收费中心
回复时间:
2020-06-09 10:01:40
回复内容:
尊敬的用户: 您好! 经核实,该车为陕西公安局制式警车一型客车,5月28日从宁夏盐池收费站上站,5月29日从陕西兴平收费站驶出,现金缴费362元。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该车符合相关减免规定,故对其本次通行在陕西境内产生的通行费共计358元予以退还,目前我们正在联系用户退还通行费。 此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应用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基础〔2019〕935号 )相关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类通行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均依托ETC系统实现。我们敦促相关单位尽快为公车办理ETC,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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