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就贯彻落实《关于我省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经发〔2007〕69号)精神召开会议。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对公路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实行省、市两级管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一级客运站旅客站务费的审批;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及二级以下客运站旅客站务费的审批。调整后旅客站务费标准为:一级一类客运站按每人次1.50元收取;一级二类客运站按每人次1元收取;一级三类客运站按每人次0.50元收取。二级一类客运站按每人次0.50元收取;二级二类客运站按每人次0.30元收取;二级三类客运站按每人次0.20元收取。一、二级客运站售票金额在10元(不含10元)以下,旅客站务费统一按每人次0.20元收取。三、四级客运站旅客站务费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次0.20元。
以上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由省级和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部门结合实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