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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汽车站(场)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0-09-30 18:30:53 点击量:15833
各地、市交通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适应西部大开发的形势,满足全省道路运输发展要求,规定道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程序,我们对原《陕西省汽车站(场)建设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陕西省汽车站(场)建设管理规定

                                                  二000年四月二十六日



                               陕西省汽车站(场)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西部大开发的形势,满足全省道路运输发展客观要求,规范道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程序,根据国家计委、交通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汽车站(场)的建设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筹集资金的可能,在全省统一规划的基础上,由厅运管局组织地(市)、县(市)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在编制汽车站(场)规划中,地(市)、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小站房、大站场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对新建的汽车站(场)进行统筹考虑,合理规划。站址选择要方便车辆出入,便于旅客和货物的集散、换乘与中转。
    第三条  汽车站(场)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新建、改建汽车站(场),由地(市)交通局向厅运管局申报,运管局审核后上报省厅审批立项。凡申请省厅投资的地(市)、县(市)汽车站建设管理程序申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由厅运管局编制年度建议计划报省厅审定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条  汽车站(场)建设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研究单位编制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一级汽车站由省交通厅主持评审,二级及二级以下汽车站由厅运管局组织评审。
    第五条  汽车站(场)建设省投资的管理按照省厅《关于加强汽车站建设投资管理的通知》(陕交财[1999]177号)办理
    第六条  交通厅对汽车站(场)建设项目实行定额投资。凡列入省厅投资计划的汽车站(场),省厅投资额如下表:
单位:万元

 

站级

关中地区

陕南、陕北地区

一般县(市、区)

国家贫困县()

一般县(市、区)

国家贫困县()

运站

一级

300

350

350

400

二级

200

240

240

300

三级

130

150

150

200

四级

80

100

100

120

货运站

一级

260

300

300

350

二级

160

200

200

260

三级

100

120

120

160

    高速公路专用客、货运输站(场)的投资标准另定。
    第七条  汽车站(场)建设必须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度,严格合同管理。凡列入省投资的项目,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先拨付省投资额的20%,作为施工准备和预购材料费用。施工过程中,由地市交通局负责按月向厅运管局报送工程进度、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由厅运管局汇总后按月向厅报送。项目竣工后,一级汽车站由省厅组织验收,二级及二级以下汽车站由厅运管局组织验收。
    第八条  汽车站(场)建设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由汽车站建设项目所在地(市)交通局和厅运管局签订责任书,业主对项目的规模、投资、标准、工期、质量等负全部责任。对已核定的汽车站(场)建设标准和规模,不得随意变更,对擅自超标准、超规模的建设项目,所增加的投资全部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对确需变更的项目应按程序由业主提出申请,报请项目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九条  加强汽车站国有资产的管理。汽车站建设中省厅投资形成的权益归省厅所有,暂委托该汽车站所在地、市交通局代为管理,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作为交通建设资金来源的组成部分,经省厅同意后可应用于当地的公路、汽车站(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部、省投资的汽车站发生资产重组与产权置换,须严格按照省厅《关于交通资产重组与产权置换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交财[1998]170号)执行,确保汽车站基本功能不改变。
    第十条  国家投资新建、改建的汽车站,面向社会服务的可按省上规定的标准收取服务费。
    第十一条  允许并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照省交通厅统一规划投资兴建汽车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陕西省汽车站建设若干规定》(陕交运[1993]040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陕西省交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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