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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关于执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0-09-30 18:30:35 点击量:17335

陕交运发〔2006〕8号

 

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关于执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简称《客规》)已颁布实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管理工作,促进道路客运业健康、稳定、协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班线客运相关业务办理程序的要求
    (一)省、市际班线客运业务受理、办理程序
    1、省、市际班线客运业务受理条件: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可行性报告(见附件2)。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需由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注意见);
    (3)进站方案(见附件3)。包括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的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见附件4);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6)经营管理及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2、省、市际班线客运业务受理程序:
    (1)符合申请省、市际班线客运业务受理条件的,应以资质企业的名义,按受理条件要求,附相关材料,向省运管局提出申请。
    (2)省运管局接受客运业务申请后,开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5)。根据所申请客运线路的市场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进行审查;对申请省际班线的将进行考察,对申请市际班线的将选择性进行考察。
    (3)省运管局自正式受理客运业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实地考查时间),将审查结果上报局客运审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并将研究结果进行上网公示(10日),再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省际客运班线须征询终到地省意见,待对方省回函后方可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在省运管局作出许可前(含新开办企业),申请者暂不购车,经省运管局正式许可后,方可按已商定的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购车。
    3、省、市际班线客运办理程序:
    (1)申办客运班线运营手续,应当首先提供下列材料:
    A、出具经省局许可的《道路旅客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
    B、按投入车辆承诺书购买车辆的技术等级证书、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C、客运经营者为旅客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证明及其复印件;
    D、车辆行驶证及其复印件;
    E、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县级以上)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2)提供上述材料后,由省运管局对其办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为参营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及客运标志牌。
    (3)省、市际班线客车及旅游客车由车籍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审验,合格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注明,并将合格客车登记造册上报省运管局,省运管局据此为省、市际及旅游客车换发新一年度客运标志牌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二)因原班线客车无法满足需求或无法正常运营,需临时增加和调配车辆时,由原许可机关发放省际、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8), 有效期为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时,由原许可机关发放临时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
    (三)其他班线客运业务办理程序
    由市级、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运输条例》和《客规》的要求,并结合各自管理许可权限制定相应业务办理程序。
    二、对客运包车业务的要求
    (一)客运包车(不含旅游包车)是运输企业根据市场和旅客需求,利用在用营运车辆进行的一次性旅客运输。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包车的管理权限原则上与对其运行线路的管理权限相对应。为满足现实需要和方便领取,根据交通部相关规定,省际、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9、10)由省运管局按统一样式印制,委托车籍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管理、签发。包车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为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
    (三)客运包车不同于道路客运班线运输,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简便快捷的客运包车业务办理程序并报省运管局备案。
    三、对旅游客运业务的要求
    (一)省内旅游(非定线)客运属客运包车,其业务办理程序按省、市际班线客运业务办理程序执行,使用“陕西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和《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11)。
    (二)省内旅游(定线)客运按班线客运进行管理,其业务办理程序按省、市际班线客运业务办理程序执行。使用旅游客车(定线)客运标志牌和《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12)。
    (三)旅游客车需运送旅客出省旅游的,应是具有省内旅游资格的运输企业和车辆,可由企业申请领取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从事运输(每趟次申领一次)。
    四、对客运站经营的要求
    (一)客运站须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严禁无证经营;不得接纳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车辆进站经营,不得无故拒绝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客车进站经营。
    (二)客运站与进站经营客车双方要根据有关规定签定进站协议和服务合同,并严格执行。
    (三)客运站对经营业户要一视同仁,在进站、车位、班次安排等问题上要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客运站要严格按照核定的等级收取相应的服务费,不得超标准收费或乱收费。
    五、道路客运新增业务和延续经营公示的要求
    为增加行政许可工作的透明度,省运管局决定凡新增客运业务和延续经营业务均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方式以上网和发函告知(至相关市级运管处、运输企业)两种方式,若无异议将正式许可,如果有异议(需有正式文件),经省运管局组织调查后,再作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
    六、为切实保证《客规》贯彻执行的严肃性、权威性、统一性,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再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各地应严格遵守《客规》的各项要求,严格按管理和许可权限办理客运业务,属于自己的职责范围不得擅自下放或委托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代理,也不得超越权限自行制定其他变通办法。在《客规》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请示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便妥善解决。


                                                                 二OO六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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