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上午,《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经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后的《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主要从营运与非营运的界定、发展农村客运、道路运输经营、监督检查、规费征收等方面作了调整。
在道路运输营运与非营运界定方面,对道路运输经营的概念和非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概念及其排除适用作了明确规定。在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工作方面,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责任。同时增加了客运经营者保护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性规定,对外省注册的货运经营者增加了时限规定,同时对管理制度进行了完善。在监督检查方面,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行为进行了强制性规定,并对暂扣当事人车辆的条件重新作了严格的规范,增加了从业者对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义务性规定,也增加了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规定。(厅运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