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出台的《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是全国省级行政区域第一个创制性地方法规,对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着积极作用。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出租汽车市场面临的新情况和新变化,在执行效果上已不适应我省出租汽车行业发展。为切实维护广大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和推动出租汽车业行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我省已将修订《条例》工作列入立法工作计划。8月19日,省交通运输厅召开座谈会,针对《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修订草案对照稿)征求意见,省交通运输厅王省安副厅长、厅运输处、厅法规处、厅科教处、厅运管局、各市区交通运输局、运管处、以及单设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相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就我省出租汽车行业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以及《条例》修订依据、基本思路、重点内容进行了介绍,各市区围绕出租汽车经营模式和运价管理、数量控制和市场准入、经营权有偿与无偿使用、使用期限和转让以及运营服务和拼座等方面内容从不同角度分别发表了意见,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讨交流,为下一步稳妥推进我省《条例》修订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王省安副厅长针对《条例》修订工作提出三点具体要求:一是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中加强服务意识,规范经营行为和提升服务水平。二是加强市场监管,更好的发挥行业指导作用,体现改革创新,顺应行业发展规律。三是在修订工作中要统筹考虑,结合陕西省情实际,确保操作的可行性。
会议就我省出租汽车行业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以及《条例》修订依据、基本思路、重点内容进行了介绍,各市区围绕出租汽车经营模式和运价管理、数量控制和市场准入、经营权有偿与无偿使用、使用期限和转让以及运营服务和拼座等方面内容从不同角度分别发表了意见,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讨交流,为下一步稳妥推进我省《条例》修订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王省安副厅长针对《条例》修订工作提出三点具体要求:一是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中加强服务意识,规范经营行为和提升服务水平。二是加强市场监管,更好的发挥行业指导作用,体现改革创新,顺应行业发展规律。三是在修订工作中要统筹考虑,结合陕西省情实际,确保操作的可行性。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