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道路运输第一部行政法规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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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4-06-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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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温家宝总理于4月30日签署国务院第406号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条例》分为总则、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国际道路运输、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共八十三条。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调整道路运输法律关系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实施该条例,主要是考虑到我国道路运输在发展过程中,存在规章不统一,一些道路运输经营者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尤其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道路运输市场经营秩序比较混乱,损害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等问题,目的是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道路运输条例》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了科学的发展观,确立了“管住重点,方便一般,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总结思路,并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重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设定了一系列加强安全管理的重要制度。《条例》从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市场经营行为规范、市场退出等环节,全面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对涉及道路运输安全的领域和环节,实行严格的管理,堵塞影响安全的各个漏洞,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如规定从事运输的车辆必须经检测合格、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等。二是重视维护、关心、关注群众利益,设定了维护旅客、货主和其他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制度。《条例》设立了诚实信用制度,旅客人身伤亡和行李毁损、灭失赔偿制度,运输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同时,为了有效地打击各种违法行为,保护旅客、货主以及其他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合法权益,条例还设定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三是重视推进道路运输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并设定了相应的重要措施。《条例》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不得封锁和垄断道路运输市场;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道路运输条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道路运输管理法规的空白,进一步完善了交通法规体系,将为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范和加强道路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提供法律依据,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
(局政办室)
摘自《陕西运政信息》2004年第4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