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状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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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5-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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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参营 受罚不服







日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原告况守福未办理道路运输证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维持被告西安市新城区交通运输管理站对原告作出的2000元行政处罚决定。

2005年2月2日,西安市新城区交通运输管理站运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个体户况守福驾驶微型面包车拉运咸菜。执法人员对况守福现场作了询问笔录并取证。况守福在询问笔录中陈述自己是从事咸菜销售经营的,当天是售后服务送货上门,送货车辆是为自己经营服务。执法人员认为事实基本清楚,根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按交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给予违法行为人况守福2000元行政处罚。

况守福交纳罚款后,于3月8日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况守福驾驶面包车为他人送货,应属于发生运费与货价并计结算方式的经营行为。原告未办理道路运输证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被告西安市新城区交通运输管理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原告要求撤销被告行政处罚行为退还罚款,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判定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驳回原告况守福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摘自《陕西交通报》第43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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